劳动者值班后是否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微视聚焦 2023-05-09 22:51:10

【问题】

劳动者值班后是否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解答】

值班不同于加班,它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加班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因此,值班的劳动者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但有权根据约定请求其支付值班津贴。

【案例】

值班的劳动者不能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方某红诉银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2007年1月,方某红与银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方某红一直从事客房管理工作,自2007年1月起任客房部经理,其岗位职责包括:负责参加息会、月度例会,客房部的日常经营管理,部门年度、月度工作计划的整体策划监控,控制大厦楼层、客房、公共区域等的清洁卫生质量和洗衣房的洗涤质量等。自2013年起,方某红由银某公司安排值班,值班时所负责的工作为检查大厦各个区域的卫生、运转等情况,值班时间为正常下班时间之后至第二天早上8时前后,银某公司提供专门用于值班休息的客房,值班津贴标准为每次50元。银某公司提交了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的值班经理日志,其中方某红共值班32次,银某公司已经发放值班津贴750元。

原告方某红请求判令:被告银某公司支付原告加班费、值班津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银某公司安排高级管理人员的值班并非加班,方某红在此过程中也属值班行为。银某公司应当提供而未能提供2013年至2014年2月的经理值班日志,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014年1月、2月则根据方某红陈述每8天值班1次的情况,认定其值班8次,因此,方某红2013年至2015年3月共值班70次,扣除银某公司已经支付的750元值班津贴,仍需支付值班津贴2750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分析:值班和加班存在本质区别。加班,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的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责任。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临时安排或者根据制度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

本案中,银某公司为使整个大厦正常运营,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处置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且可以在客房休息。

因此,方某红在值班时从事的工作并非本职工作,而是基于银某公司卫生和安全等保障需要而进行的工作,且可以在客房休息,应当属于值班行为。对于值班,劳动者无权请求加班费。但是如果依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支付津贴的,值班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津贴。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的,应当补足不足部分。

【风险提示】

在请求加班费时,应当注意区分加班与值班的本质区别。如果从事的是非生产性、非本职性工作,属于值班,劳动者无权主张加班费。

信息来源:https://www.weifajujiao.com/?pfjj/1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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