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上海市某法院的一个案件判决。
女子熊某,在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出租屋里跳楼身亡,而出租屋里除了她以外,还有她的同居男友卞某。
事后,熊某的父母赶来上海,将卞某起诉到法院,索赔170余万。结果,法院判决男友卞某判赔偿17万。
根据判决书,可以看到案件的来龙去脉。
女子熊某在KTV上班,做的是陪酒女郎的工作。
事发当天,熊某下班回到出租屋,男友卞某发现她喝了很多酒,整个人摇摇晃晃,有些站不稳。
熊某向他抱怨称,KTV的客人点了很多酒让她喝,不喝就不给小费,让她心情很不好。
男友卞某因为非常困,又埋怨她回家太晚,不耐烦回了一句“快睡吧,别再叭叭了。”
之后,熊某躺在床上向卞某“要抱抱”,卞某予以拒绝。熊某想将卞某的头搭在她的肩膀上,卞某躲开了并转过身躺着背对熊某,并坚持不抱。
随后,卞某在半睡半醒的状态下,感觉到了熊某起身,然后听到了拉窗帘和开窗的声音,约半分钟后,卞某听到了一声“啊”的惨叫,然后又有一声比较闷的坠地声。
至此,熊某跳楼自杀身亡,而熊某得父母认为是男友卞某导致女儿自杀,于是将其告到法院。
法院是这么认定的——
“卞某非但未给予熊某照顾,而且躲开熊某并转身背对熊某,致使其即使感觉到了熊某起身,听到了拉窗帘和开窗的声音,也未能及时看见并采取措施阻止悲剧发生。”
“法院认定卞某存在疏于对熊某照看的过错,且卞某疏于照看的不作为与熊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卞某应当承担未尽到相应照看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卞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看到这个判决的,我的第一反应是,男女朋友什么时候成法定责任了?
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先说一下前几年的司法考试,有个很出名的题目——“女友和妈妈掉河里,先救谁?”
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答案,女友和妈同时遇险,先救妈。
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解释说:
“男友对女友只有道义上的救助义务,而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亲死亡的,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个千古难题,随着司法考试而有了答案——情侣之间只有道德义务,而没有法律义务。
所以,上海这个案子的裁判逻辑就很奇怪,既然男友没有法律义务,怎么就违法了呢?
女方在KTV被客人灌酒,心情郁闷,回家后求安慰,男方因为困+女友一身酒气,于是拒绝抱抱,这种情侣间的不耐烦,其实是非常常见的。
不能因此拒绝抱抱争吵几句,就归结为女子自杀的原因,就成了没有尽到照看的责任,如果真要这么算,那KTV罐酒的客人,是不是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另外,男方在半睡半醒中听到了拉窗帘和开窗的声音,这个声音本身也不代表女方就要自杀,万一是酒喝多了,想要开窗通风呢?
不能以此苛求男方要预见女方要自杀,况且男方当时处于半睡半醒状态,没有完全清醒的意识,要求男方未卜先知,这不是不强人所难吗?
归根到底,上述这两个情节,不能说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为正常人的行为,不管是拒绝拥抱还是起身开窗,都无法预计对方是准备跳楼。
而“饮酒过度”才是女方情绪和行为失控,最终自杀行为的直接原因。
换言之,女孩饮酒过度后,哪怕男友及时安慰、一直睁着眼,她也可能因为“感觉床单太丑”之类无厘头的理由自杀。
因为“不抱抱就自杀”,这是说不通的。
再联想到最近的几个热点案件:
“河北男孩随父骑行摔倒遭碾压身亡”案,不满12周岁儿童骑车上路,其父亲对未成年儿子有没有“照看不周”之责?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胖猫自杀案”,胖猫在绝望自杀之前,谭竹有没有好好安慰他,尽到照看之责?
再往前看2016年的一个案子。
忻某与许某在外租房共同生活,两人因琐事争吵,忻某在朋友圈发布留言,表达了轻生的想法。随后忻某从许某就职单位的办公楼上跳下,坠地死亡。随后忻某父母状告许某。
法院是这么裁定的:
“许某事前已经知悉忻某有轻生的想法,但其确未耐心地对忻某进行劝解,亦未采取通知忻某亲属、朋友或者报警的方式防止悲剧的发生。虽然在有能力施救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救助他人脱离险境为传统道德所鼓励和提倡,但这种道德要求并非法定义务。”
“纵使许某与忻某系恋人关系,许某的救助义务仍未超出道德的范畴。如一审所述,忻某离世给忻母带来的悲痛,世人均能理解,但侵权责任的承担通常以法定义务的违反为前提,忻母于本案中要求许某承担侵权责任,无法律依据。据此,忻母的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这个判决,法律上的逻辑清晰明了,恋人之间只有道德义务,而无法定义务,所以也就不存在侵权责任的说法。
你就说这个案子,一个年轻女子自杀,她的父母要钱,刚好男朋友在身边,那就让他赔一点吧。可为什么不让灌酒的客人和KTV赔钱呢?
社会“秩序”思路,法律“正义”思路,哪个在前,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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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咋感觉是这男的给这女的推下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