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0年5月1日下午6:28时许,卫某1与贾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儿童游乐设施的乌龟步阶上玩耍,期间贾某发生站立不稳甚至摔下乌龟步阶的情况,爬起后继续玩耍,谢某在一旁看护。卫某1在玩耍期间有不遵守游玩秩序的行为,其监护人张某未予进行引导。6:31时,卫某1与贾某一前一后在乌龟步阶上跨步前进,卫某1行至最后一个乌龟台桩上后并未跳至平地,而是转身欲继续反向跨步玩耍,被紧跟在其身后跨步的贾某扑倒在地,致使卫某1左手肘受伤。卫某1伤情经天津医院诊断为左孟氏骨折及左桡神经损伤,于2020年5月3日至5月9日在天津医院住院治疗,5月6日进行左孟氏骨折闭合复位尺骨内固定术,植入2颗克氏钉,住院天数6天。手术住院及康复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1502.41元。
于是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本案中,贾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乌龟步阶跨越过程中致使卫某1摔倒受伤,其监护人谢某在明知贾某在乌龟步阶跨越过程中存在站立不稳等情况,未及时制止,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卫某1在乌龟步阶跨越游戏中不遵守游玩秩序,其监护人张某亦未及时引导教育,增加了卫某1摔伤的风险,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上述情况,本院认定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比例为30%,故贾某的监护人谢某应对卫某1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因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在游乐区域附近设置了提示牌,但该提示牌仅对适合在该游乐区域内玩耍的最大年龄值儿童进行了提示,并未对适合使用游乐设施的最小年龄值儿童进行提示,且乌龟步阶游乐设施地面较硬,儿童跌落无法起到缓冲作用,物业公司亦未采取一定措施加以防范,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认定其应在15%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酌判物业公司承担按份责任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怀治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物业公司应在游乐区域附近设置温馨提示牌,该提示牌应对适合在该游乐区域内玩耍的最小龄值儿童以及最大年龄值儿童进行提示,且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等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