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时代买卖交易方式越来越多元化,越来越多的人习惯通过微信沟通买卖细节,订立合同。但以微信方式订立的合同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还是一般买卖合同,实践中常有争议,导致管辖适用不同。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洁洁律师根据司法观点集审判指引,提炼归纳了以微信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的性质判定,供大家参考。
一、判定以微信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性质的参考要点:
1.合同订立的方式:
如果买卖合同是通过微信这一通讯工具进行沟通和协商,但微信主要作为双方交流沟通的工具,且交易过程与传统买卖方式无实质差别,此种情况下的买卖合同可以被认定为传统买卖合同。
2.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如果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告,或买卖双方相互之间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依照普通买卖合同的规定。
3.信息网络方式的判定:
如果买卖合同是通过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京东等)进行,且交易信息在上述平台发布、展示,此类合同属于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然而,如果是通过微信等通讯工具直接进行的交易,且这些工具仅作为沟通手段,交易并未在特定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则可能不被判定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4.实际履行情况:
考虑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货物的发送地、接收地、付款方式等,这些都可以影响合同性质的判定。
律师观点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对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基于该类交易在虚拟网络中进行,买卖双方对彼此的身份信息不了解,一旦发生争议,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合同履行地往往难以确认,造成无法确定管辖法院问题。如果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告,或者买卖双方相互之间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信息网络仅作为买卖双方订立合同时的交流沟通工具,那么,此种情况下订立的买卖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并无实质差别,也不存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问题,应按照普通买卖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
如果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告,或者买卖双方相互之间知道对方的身份信息,微信仅作为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沟通工具,此种情况下订立的买卖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并无实质差别,也不存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普通买卖合同确定合同履行地。故在判定以微信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性质时,亦需根据具体案件性质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