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2019年,汤某入职某器械公司任销售总监,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固定工资+业绩提成。2024年7月,公司精简结构,汤某被裁员。
离职时,双方核准提成为1.7万元,公司答应次月发放,可直至2024年10月,公司一直以“应收款未全部到账”为由,始终未发放。
案 件 分 析
器械公司拖延支付提成的理由不成立。
提成本身就是劳动者应享受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报酬不应当附加额外的限制性条件。本案中,双方已经约定发放提成的时间,公司应按约定支付。
而且,汤某因公司原因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续如何追讨应收款项、应收款项何时到账,都不再是汤某所能插手和知晓的,也无责任处理,公司不应将自身的经营风险变相转嫁给他,否则这对汤某极不公平。
因此,器械公司理应支付提成。
(作者:陈娟 唐学基)
编辑丨邱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