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姜某任职于某科技公司。2024年9月,姜某因个人原因辞职。由于对他所负责的展览项目,公司还剩余2.62万元提成未支付,在离职前,姜某根据公司奖励办法提交了申请报告,请求公司在展览项目回款全部到账后支付自己的提成,公司审核批准。
11月初,离职后的姜某得知回款已到账,向公司讨要提成,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姜某已离职,且公司的展览项目后期运作不畅、与合作单位发生争议,故不予发放姜某的提成。
案 件 分 析
公司说法错误。
本案中,姜某离职前提交的提成发放申请报告已获公司批准,说明双方已就提成问题达成一致。回款到账后,无论姜某是否在职,公司都没有理由不支付提成。而且,后期项目运作不畅惹上官司,是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与姜某在职时的表现无关,出现了风险理应公司自行担责,不能变相转嫁给劳动者,公司应履行支付提成的义务。
公司拒绝支付提成,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克扣劳动报酬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陈娟 唐学基)
编辑丨邱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