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履行完毕,是否还可以提起诉讼?

小欣讲解 2024-08-27 01:21:56

很多当事人都是第一次面临拆迁,没有征拆经验,在拆迁部门的劝诱下,很容易就把拆迁协议签了,并且领取拆迁款。事后发现自己的补偿比别人家少,这个时候想要提起诉讼确认行为违法,是否还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不是还适格原告?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取得需要具备何种条件?本期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综合一下因为和大家解释行政诉讼中关于原告资格审查的几项规定。

律师解读

一、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共列举了12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和4项不受理的案件范围。由于第十二条前11项规定的受理范围有限,所以又规定了第12项兜底条款,即“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程序涉及多个行政行为。因此即使签订补偿协议,只要行政行为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就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性质

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是行政诉讼的前提,它通常是一种监督和管理的关系,即该行为通常具有强制性地产生增加或者减少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后果的性质。可以概述为行政行为产生的影响或者后果是具有强制性的,如在征收拆迁中的调解协议或者和民事主体签订的拆迁协议因不具有强制性,通常不适用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三、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通常认为,只要行为对权益的侵害具有客观可能性,这种认为就可以成立,而不论这种可能性的大小。在审理阶段原告应有一定的证据作为依据,但是审理的过程中,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和确有充分明确的证据可以否定原告权利的法院可以裁定原告不适合。需要注意的是合法权益是指法律保护的全部权益,既包括程序性权利比如知情权和申辩权,也保护实体性权利。

四、利害关系的存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该行为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已经或者即将产生实际影响,实际影响是指取消和妨害权益的正常行使,包括权益的变更和权益状态的减弱。比如因为强拆导致了被拆迁人无家可归、被拆迁人屋内的物品被毁损等。

五、救济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领域中有“诉之利益”的概念,其主要职能包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防止滥诉。而行政诉讼法也存在双重职能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监督、管理行政行为。所以当事人即便签了拆迁协议房屋被强拆了,仍不能排除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性,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依法予以纠正,这正是行政诉讼的监督管理的功能之一。如果法院不进行救济,不处罚明显违法错误的行政行为,势必有更多人因此受害。因此该案存在极强的救济的必要性。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0 阅读:0

小欣讲解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