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影响家属考公不能一概而论

渊墨轩 2023-03-03 12:26:19

作为别人犯罪的受害者,我们能理解很多人不同意取消子女不得考公的处罚安排。

但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更加细化犯罪性质和类别,进行区别对待。

我们当前的政策是,只要派出所不能开除无犯罪记录证明,子女的就业就会受限制,这肯定是明显的落后的政策安排。

当我们在痛恨那些丧尽天良的杀人犯,那些作威作福惠及子女的贪官污吏,那些给别人造成无尽伤害的犯罪者时,还有很大一部分入刑的人是被迫犯罪、非故意犯罪、防卫过当,贫困和无知犯罪、一时贪酒且未造成恶果的犯罪,当然即使这样也应该按照法治精神本人受到应有的惩处,但是如果因此就一刀切的影响子女参军考公,这难道不是一棒子打死么?不是恶性循环么?不是制造新的原生家庭悲剧么?

所以道理很明显,在当前法律更加健全、法治精神更加科学的背景下,我们完全有理由有条件更加科学设计涉及子女就业特别是特殊岗位的就业的罪责条款,不是取消,也不是强化,而是合情合理的划分。

总之,只要无法开出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就不得考公参军以及影响其他就业,肯定是不对的!因为这有可能将来涉及过当防卫或非故意无伤害犯罪的我们的子女。真正恶劣的父母不会在乎子女,真正在乎子女会爱子女的大部分人不会去创造犯罪的家风,那些铤而走险不计后果的父母必然会惠及子女甚至会影响子女的三观,子女受到影响也是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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