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江苏镇江,17岁男子李某,从小贪玩好耍,不爱学习,其学习成绩一直都不是很好。
初中毕业后,小李没能考上高中,无奈之下,其父母只得将他送进了一所职业技术学校上学,希望他学得一门手艺,将来能够谋取一份正当职业,自食其力。
2022年6月,被学校派到扬中市某企业实习的李某,和另外两名同学一起,三人偷偷地溜出单位,来到附近的港闸站河道游泳。
谁知道三人游着游着,小李却误入深水区,因体力不支,沉入了水底,最终不幸溺水死亡。
根据事后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小李和其另外两名同学一起,三人顺着河道的阶梯,一步步地走到港闸站河边,然后脱下衣服,下水游泳。
期间,小李的两名同学,非常顺利地游到了河对岸,而小李却游着游着,渐渐体力不支,胡乱拍打着水面。
然后顺着河流向下游漂去,最终沉入了水底,不见踪影。
小李的另外两名同学,发现情况不妙后,立即上岸穿上衣服,大声呼救,请求大人们帮忙。
救援人员赶到后,立即展开抢救工作,将小李打捞上岸。
但遗憾的是,经医生紧急抢救,小李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刚满17岁,年纪轻轻的便失去了生命,小李去世后,其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悲痛欲绝,表示无法接受。
在料理了小李的后事之后,睹物思人,小李的父母更是茶饭不思,夜不能眠,整日以泪洗面。
后来,他们认为,小李是在河道里游泳时,溺水死亡的,河道的管理者港闸管理站,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 警示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小李死亡的大部分赔偿责任。
于是,在协商无果后,小李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河道的管理者港闸管理站,告上了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
小李的父母起诉时提出:
1 被告港闸站,作为事发河道的管理者,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牌,管理不到位,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本案被告港闸站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案小李的死亡,被告港闸站应该承担其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精神抚慰金等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共计89万多元。
法院审理期间,针对小李父母的起诉,被告港闸站提出答辩称:
1 事发河道没有对外开放和经营,不是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也不属于群众娱乐性活动的场地。
被告港闸管理站,没有法律义务保障私自进入河道游泳人员的人身安全。
2 作为河道的管理者,被告港闸管理站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港闸管理站在该河道的多处设置了铁栏杆 防护网等,阻止人员进入。
另一方面,港闸管理站在河道多处设置了“禁止游泳”和“禁止戏水”等安全警示牌。
3 本案小李系违反学校和企业管理规定,私自下河游泳溺亡,其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审理认为,事发河道不是经营性和开放性的 可供游泳的公共活动场所。
正常情况下,根据一般人的生活常识,能够预见到进入河道游泳,存在人身危险,极易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
死者李某已满17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私自进入河道游泳的危险和后果,应当具有足够的判断能力。
港闸管理站作为事发河道的管理者,其在河道事发水域两岸,均设置了“禁止游泳” “禁止戏水”等警示标志。
另外还设置了防护网等。
本案被告港闸管理站的警示标志,虽有褪色,但并不影响其警示功能。
因此,本案被告港闸管理站,已向社会公众,尽到了提示和告知义务,尽到了合理的 必要的管理义务。
本案李某的死亡,与被告港闸管理站,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李某明知进入河道游泳,存在安全风险,仍然不顾自身安全,私自下河游泳,最终导致自身溺亡,其损害后果,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
驳回了死者小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
【律师说法】
本案小李年仅17岁,青春的花朵,尚未完全盛开,正值人生大好年华。
其去世后,父母在瞬间失去儿子,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人间悲痛,非常引人同情。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万万不可因同情和可怜,便“和稀泥”。
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遵循法律的规定,确定各方面当事人的责任。
本案法院的审理结果,合法合理,值得点赞。
一 本案涉事河道,并非经营性场所,也没有对外开放游泳,港闸管理站,依法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涉事河道没有对外开放和经营,不是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公共场所。
也不是可供自有进入游泳的公共活动场所。
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
“宾馆 商场 银行 车站 机场 体育场馆 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以上规定中,经营者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发生侵权事故的场所,依法属于经营性场所,或者公共活动场所。
本案中,涉事河道,既不是对外开放,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游泳场所,也不是群众性活动,可供游泳的公共场所。
因此本案情况,不属于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情形。
本案作为河道管理者的港闸管理站,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对擅自进入河道游泳的李某等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二 本案的河道港闸管理站,作为河道的管理者,设置了警示牌和防护网,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涉事河道没有对外开放和经营,禁止他人私自进入游泳,不属于经营性活动和群众娱乐性活动的公共场所。
但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河道谢,港闸管理站仍然履行了相关义务,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河道港闸管理站,根据河道的实际情况,在河道设置了防护网等,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游泳。
二是河道港闸管理站,作为河道的管理者,在河道事发水域两岸,均设置了“禁止游泳” “禁止戏水”等警示牌。
虽然在法院审理时,原告提出,本案被告港闸管理站的警示牌,但其警示牌出现了褪色,不明显 不醒目。
但是,根据生活常识,其并不影响警示功能。
其明确提示了危险,警示他人不要擅自进入河道游泳。
因此,本案被告港闸管理站,已向社会公众,尽到了提示和告知义务,尽到了合理的 必要的管理义务。
港闸管理站作为涉事河道的管理者,已经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提醒和管理义务。
李某的死亡,与河道港闸管理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不应当承担本案李某死亡的侵权责任。
三 本案小李系自甘风险,擅自进入野外河道游泳,溺水死亡,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
每一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本案小李已满17岁,对私自下河游泳的危险后果,应当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
其明知私自下河游泳,存在安全隐患,具有人身危险,仍然自甘风险下河游泳,最终导致溺水死亡,其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事发河道禁止游泳,不是对外开放的经营性场所,也不是可供游泳的公共活动场所。
小李不顾自身安全,违反学校和实习企业的管理规定,私自下河游泳最终导致自身溺亡,其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俗话说“不作不死”,本案小李违反规定,不顾危险,擅自下河游泳,令人防不胜防。
也根本无法防止。
在这种情况下,苛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履行所谓的管理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都是耍流氓。
因此,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河道的管理者,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死者小李父母的索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也合情合理,值得点赞。
最后,法治背景下,不再是“人死为大”,“谁闹谁有理”。
那种“人死为大” “谁闹谁有理”的做法,与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那种动辄赔 赔 赔的时代,已渐行渐远,一去不复返了。
法律面前,只有违法者和守法者,有责就是有责,无责就是无责,拒绝“和稀泥”!
违法就应当付出代价!
一切行为,都应进入法律的轨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才是法治的真正内涵。
奶奶的走在路上自己摔跤了,是不是也可以把公路局给告了,没标牌,没护栏[得瑟][得瑟][得瑟][得瑟]
这样的判决,早二十年就好了。现在正常的伦理道德都变成新闻了!
也没见父多悲痛,还有心思讹人
中国那么长的海岸线和河岸湖岸,经得起几个判?
我一直怀疑卖床的是怎么活下来的,死哪告哪?脸呢?
该反坐,让死者家属赔89w才合理。不然我死我有理,反正告告再说又没成本,大行其道影响太坏了。
太平洋按盖子的工程刻不容缓了
我就问问长江旁有警示牌么[得瑟]
碰私人的瓷习惯了,敢碰国家的瓷,国家可不给你人道主义赔偿[得瑟]
几乎都是死在私人的地方就赔钱,死在啊公地方的就活该
判的是没问题,但要换成是个企业或个人,就不是这样判了
正义的判决,结束谁死谁有理谁弱谁有理乱象
不作死才不死,想死行路跌死
好在太平洋不在我们的管辖范围,否则那些失事飞机所属的航空公司告我们没有在太平洋安装警示标志就麻烦大了[笑着哭][笑着哭]
父母茶不思饭不想,之余,想到了敲竹杠,狠狠捞他m一笔。这事开了先例,会有家长设计让孩子溺水敲人竹杠。[得瑟]
因为不是企业或个人,所谓的人道主义赔偿也就没了[笑着哭]
死了个人 破坏风水 要求赔偿
私人承包的水域啥都做了你试试能不能免责[大笑][大笑][大笑]
非要找死有办法,结果自己没实力被大自然淘汰了怨谁,好似
河道管理站,要告污染水源、影响名誉损失、心理阴影…
这个都判赔的话,那以后所有的河都要装防盗网了。
每年夏天都有这样的事。。。看好自己的娃吧!
为啥不告地球啊,是它让地面上有河流的[捂嘴巴]
爹妈无耻没教育好自己孩子!所以老天惩罚这对无耻的父母。
这个没告成,怎么没有告同去的家人吗?
天上下冰雹,把你砸死了,你还要告气象局吗?
有枣没枣打三竿,掉下来有枣吃,没掉也不亏
角色互换,另一个故事[得瑟]
水深危险,欢迎自杀!
河道属于自然形成,就算增加堤坝闸口改变了原来的样了,但还是一条河道,如果他去那原始河道游泳,要死的照样是死,不关其他人事,这次判得好
律师和法院得了诉讼费。黑得很。
他父母想用这败家子练个小号结果失败了[笑着哭]
在餐馆吃饭撑死了,是不是可以状告餐馆老板,告他没有提示标识:严禁暴饮暴食,撑死自负
对原告碰瓷一点惩罚都没有,应该反手告他们一波敲诈勒索
这属于正常的审理
第一次判决说没有警示牌,第二次判决说各种警示牌都有,这是开局一张图,内容全靠编吗
之所以会起诉主要还是想着万一遇上个有圣母情节的法官就有可能获得不义文财。
法律人性化也并非一无是处,就比如《我不是药神》里的男主,真实案例最后进行了特赦,这要在国外,损害了制药公司的利益,救了上帝也要判你无期徒刑
为什么不告雨神为什么下那么多雨
如果是私人管理的河道(比如承包养殖),淹死了xx部门的人那就不一定是这样的结果了
自己酒驾撞死了,一起喝酒的还要赔几万,,所谓人道主义赔偿,,是非不明的社会,,
14的女生都算妇女了,17的男的没点逼数么[笑着哭]
就是想讹钱,,
你们这些刁民,不下水救就罢了,也该扔石头下去让水浮高点然后车就浮上来了…[呲牙笑]
感觉告“河神”赔的更多。
看到没有,我们把瀑布围起来,不是不让你们看,是防止你们溺水啊[得瑟]
中国怎么了,怎么不要脸的人这么多了,自己的责任推给河道
既然有了这样的开头?以后一不小心就被告了?因为我死我有理的歪风邪气?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就算告不赢也没什么损失?
有枣没枣都要打上三五杆子,反正不用成本的!
像这样应该立法公诉它恶意讹诈,按它要求的钱至少百分之五十反赔对方
纸上谈来中觉浅啊,你这是要躬行[笑着哭]
道德的沦丧导致了人的行为越来越没有下限了,为了钱可以出卖祖宗十八代!
出于人道主义精神,送挂鞭炮过去吧
是私人承包的鱼塘就不一样了
听说美国孩子要是玩游戏不爱学习还是怎么了可以告游戏厂商[doge][doge][doge]
泼皮无赖讹诈没有得逞。[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如果这都有责任,建议全国拆除所有公路与所有水电气基础设施。你用水电气自杀,会不会供给你气的时候没挂标志提醒你会死人
死哪赖哪。
自从有了背锅这个词,总能找到背锅之人
体力不支溺水而亡,又不是海上,河里呆着不动也不会沉底啊,不会游泳就敢下水
有理没理先告一状,赢了分钱,输了也没什么损失。。。
自己找死怪谁
这种该反告
死哪讹哪,这个生财之道好,值得当今社会学习
还真的要给海加盖子才行啊
[笑着哭]
这次我站在被告那边,不然黄河都要加个盖了
为这个判决点赞
谁气谁有理在他们身上行不通了,
只要上诉,结果肯定反转
如果真赔了 那么 恭喜 家里有老人的不用上班了 至少不用那么拼命做苦力了 这可是发财的好机会 可惜啊 这法官过于正义[笑着哭]
明摆系发烂渣加流氓律师!
好啊,这次终于没有人道主义了
想讹公家一笔,没成功。
可以啊 以后哪里有死亡 就去告那个地方的负责人就好了
赔了不分他一半?[笑着哭]
中国不应有法院!
在金钱的趋势下,人心真的太黑暗了[抠鼻][抠鼻]
即使没有警示防护也不需要负责,是不是正规游泳区还不知道吗,不设置标牌还不知道有没有救生员看护?知道没人看护还敢下水就要有溺水没人救的觉悟,溺死自己负责。
我一直不理解游泳怎么会存在体力不支??累了仰泳,躺着休息一下就行了啊?
奶奶的,快把海边全围起来,我不然。。。。
不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依据民法典,即使不设提示标语,也没有义务赔偿!
好[点赞]
告不了河道告伙伴
要赔偿前,先交一下罚款
政府没钱了 能省就省
去南京[得瑟]
唉,一声叹息!
好在这个河道是囯有管理,如果是在私人承包的地方这个承包老板不破产也要脱层皮。
这样的话每一栋楼都得立个牌子,不准跳楼!
经过这个案例学习,看来我要搞点事情了[得瑟]
好多人想钱想疯了,道德败坏
很多这样无耻的案例,其实是律师无下限导致。
大号练废了正好再注册一个小号重练,好好规划一下还来的及
很简单啊,谁承包给我的我是不是也可以起诉啊,,你为什么要承包给我。[鼓掌][微笑][赞][静静吃瓜]
原告没有背景,没走关系,
我现在路上走都很小心了,万一有个傻鸟撞我身上出事了,我真赔不起………,我身上就剩二十五块钱,撞之前请他们考虑清楚……………[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特么的,要脸不
直接告法院
讹诈的犯罪成本太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