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倍受关注的“河北小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有新的进展,8月22日,河北交警“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至检察机关。
这让很多人很困惑,这起事故明明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怎么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要知道,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法律风险完全不一样,如果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的定性,将直接关系到小车司机将要承担的法律风险。
其实,这里面有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细节,河北交警在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并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这很反常,不符合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只能说明河北交警也不知道该怎么定性,只好把责任推卸给检察机关。
不过,综合各种客观因素分析,小车司机被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概率极大,原因在于,这是一条未开放的道路。
如果是一条开放道路,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无疑,但如果是未开放道路,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实也说得过去。
这条道路,并没有对外开放,自行车、小车都是不可以行驶的,很显然,自行车,小车都违反了规定,这就让责任划分很复杂。
自行车不上道,悲剧就不会发生,小车不上道,悲剧也不会发生,双方的共同过错,导致悲剧的发生。
很多人说,即便如此,也是自行车压线行驶摔倒导致事故,小车司机没有责任。
这说法在国内显然是行不通的,一句“疏忽观察”,司机百分百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是需要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
即使开放道路的正常行驶,只要出现人命,司机也是要承担责任的,“死者为大”,人道主义赔偿肯定就少不了,再加上交警的一句“疏忽观察”,就足以让司机哑口无言。
在这起悲剧中,小孩的父亲责任最大,虽然他承受着丧子之痛,但一切的悲剧,都因他而起。
道路管理方,自然也存在失职,未开放的道路,就不应该让社会车辆进入,管理不当,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