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2024年8月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及相关政策解读,结合各区县原有规定,阿宇汇总重庆市宅基地管理标准如下:
一、全市统一标准(征求意见稿)1.宅基地面积标准
重庆市新旧宅基地标准对比表
对比维度
旧标准
(1999年53号令)
新标准
(2024年征求意见稿)
适用区域划分
分市区(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执行差异化标准
全市统一标准,
不再区分市区和其他区县
宅基地总面积
市区:
人均20-25㎡其他区县:
人均20-30㎡
全市统一:
人均不超过70㎡
住房面积
未明确附属设施面积,仅规定住房面积(市区25㎡/人,其他区县30㎡/人)
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30㎡,附属设施(含庭院、附属用房)人均不超过40㎡
特殊情形规定
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扩建需合并计算原有面积
3人户宅基地不占耕地的,住房面积可增加10㎡/户
政策导向
侧重住房基本保障
纳入附属设施管理,鼓励集约用地和集中居住
2.建筑高度与层高
指标
具体规定
层数限制
原则上不超过3层,2层及以上或跨度≥6米的房屋需由专业单位设计或选用官方图集。
层高建议
未明确具体数值,参考历史政策及相邻省份标准,建议净高控制在3-3.6米。
楼间距
未统一规定,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布局,一般要求房屋前后间距≥10米,横向间距≥4.5米。
差异化政策调整、统一标准的背景与原因分析之所以取消原1999年规定的市区与其他区县差异(市区每人20-25㎡,其他区县20-30㎡),重庆全市统一标准。阿宇认为主要因为:
1. 地理条件限制与公平性需求
重庆市地形以山地丘陵为主(占比98%),传统差异化标准导致区县间土地资源分配矛盾,需统筹城乡融合发展。例如,主城九区因城镇化率高、土地紧张执行更低标准,而其他区县虽有更高限额,但实际可利用土地受地形限制。统一标准能减少区域间政策落差,提升资源分配公平性。
2. 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导向
当前重庆正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机制,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旧标准中“市区”与“其他区县”的划分已不适应城乡人口流动和集中居住的趋势。新标准通过统一管理,为跨区域宅基地流转和集约利用提供制度基础。
3. 简化管理流程
原差异化标准增加了审批复杂性和执行成本,新规避免区域标准碎片化。例如,附属设施原由区县自行规定,导致监管碎片化。统一标准后,审批流程可全市规范化,减少基层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寻租风险。
二、地方原有标准对比(基于1999年规定)区县
原有标准
(住房面积/人)
备注
市区
(如渝中、江北等)
20-25㎡
仅指住房面积,附属设施无统一标准
其他区县(如北碚、万州等)
20-30㎡
部分区县自行设定附属设施面积上限
主城九区(如渝北、九龙坡、沙坪坝等):原执行25㎡/人的住房面积标准,附属设施由区县自行规定。
其他区县(如涪陵、万州、永川等):原执行30㎡/人的住房面积标准,附属设施可单独核定(如綦江区允许庭院面积额外计算)。
差异性分析:
原差异:市区住房面积标准更低,其他区县略高,但附属设施标准模糊;新政策统一后:新规实施后,全市将统一按70㎡/人的总标准执行,原有主城与其他区县的分级标准废止,但部分区县在附属设施管理上仍保留灵活空间。三、翻建与扩建指标
具体规定
允许条件
1. 提供原宅基地合法证明;2. 符合村庄规划及退缩要求;3. 旧房为合法建筑且需拆除的D级危房可申请翻建。
禁止情形
1. 已取得新宅基地;2. 原房不符合规划或退缩要求;3. 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或文物保护范围。
面积计算
扩建或改建时,新旧宅基地面积合并计算,总规模不得超过户标准上限(如5人户总宅基地面积≤350㎡)。
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指标
具体规定
历史超占
符合分户条件或合理情形的,可补办手续并备注超占面积,待拆迁或改建时重新核定。
违法超占
1. 未批先建或骗取审批的,责令拆除并退还土地;2. 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3. 占用耕地的需恢复原状。
巡查机制
建立动态巡查制度,重点查处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等行为。
五、其他补充指标
具体规定
集约用地
鼓励合理缩减申请面积,集中统建或联建,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耕地保护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
材料监管
乡镇部门动态抽查建材质量,禁用不合格产品,确保建房安全。
六、数据来源与说明《关于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1999年市政府5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2024年)。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开答复(2022-2024年)阿宇特别提醒:以上内容基于2024年8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及历史政策整理,最终以正式文件及地方实践为准。建议申请前咨询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