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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项政策国家早在好几年前就已经明确提出来了。再延长30年就是各家各户的承包地一点都不变化吗?无地农民能不能在二轮承包到期后分得土地?关于这些问题,当前正在开展整省试点,探索延包的具体办法。
这次我们重点探讨已经到城里工作生活,并且户口已经迁入城里,有些农民甚至把全家户口都迁入到了城里,这些人在二轮承包到期后还能继续延包吗?所承包土地是不是收回?
农民进城居住生活,把户口迁入城里,可以不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承包权,这是国家早已经明确的政策。特别是对于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接下来强调:“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这一律条,农民进城落户承包地不退出,指的是承包期内。二轮承包到期后,虽然说国家明确再延长30年,但毕竟是这一轮承包的结束,肯定会在大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小调整。如果户口已经迁入到城里,在村里的承包地还会再延续吗?还能继续在农村分地种地吗?
村里的土地都是分给谁?《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只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有资格以家庭方式承包该村的土地。
户口已经迁入到城市,还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吗?这在之前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因为大部分农村在认定经济组织成员时,都是把户籍是不是迁出作为主要依据。
户口迁到城里,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新一轮的土地承包中就不能分得土地;全家户口迁入城里,就不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承包到期后就应当收回承包权。
这种情况可能要发生改变。在新近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认定方式、认定依据都有了明确的说法,并与以往的认知有着很大不同。
新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为: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这个定义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户口在或者曾经在”。从这个定义业看,确认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完全看户口,即使户口已经迁出,如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村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也可能认定为集体成员。说白了,就是户口迁出去了,但村里还有地,还跟村里有各种各样的关系,就可以认定为集体成员。
户口迁入城里,仍可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既然能认定的集体成员,二轮承包结束后,就有继续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的资格,就不能收回承包地,在下一轮的土地承包中,仍然可以继续承包自家的土地。
当然,在具体执法的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并且要得到全村大部分村民的认可。
曾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