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估计没有多少可行性了。自公务员法实施以来,在公务员晋升方面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探索,在原有领导职务晋升的基础之上,探索建立了非领导职务的晋升之路。在2006年,中央组织部印发了《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从此有了非领导职务的晋升办法。
综合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针对的是全体综合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非领导职务不是职级,而是一种职务,只不过是非领导职务,经过领导授权是可以分管某一方工作的。在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实施后,过去的非领导职务虽然也要套改为职级,但仍然可以按照过去的规定,分管某一个方面的工作,干部人事管理关系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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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是和机构规格挂钩的,最高的机构可以设置巡视员,副巡视员,比如县级机关职只能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只能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所以乡镇机关的公务员,不管是领导职务的晋升,还是非领导在职务的晋升都会受到比较大的限制。
2006年公务员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务员提高待遇主要靠晋升职务,级别的激励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更为突出,需要切实加以解决。
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的要求,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这个文件是为县以下公务员量身定制的文件,让基层公务员看到职级晋升的希望。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五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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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条件分别为: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这个晋升办法主要依据的晋升条件一是任职年限;二是级别。只要任职年限和级别达到规定的条件,到点就可以晋升上一个职级,没有任职名额的限制,也算是一种普惠制的晋升方式,受到基层公务员的广泛欢迎。
但可惜的是,这个制度在新修订的公务员实施以后,为了建立与新修订的公务员相配套的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这个制度的实施范围是全体公务员,对比2015年的规定,职级设置更加规范,从高到低分为十二个序列。
从晋升的门槛来看,新的职级保持了按照机构规格设置不同职级的特点,职级的设置继承了过去非领导职务的特点,在十二个职级的晋升中,二级调研员以下的职级,每个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都是二年,只有从二级调研员晋升一级调研员需要三年,从一级调研员晋升二级巡视员需要4年以上。
从表面上看,晋升门槛可能降低了,任职年限的规定大幅度缩短了,但晋升的条件比过去更加严格,同时不同机构规格的公务员,职级设置不一样,晋升的指标不一样。从理论上说,虽然大家都可以晋升职级,但一般公务员能晋升到三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干部能晋升一级主任科员,正科级干部能够晋升三级调研员就已经算是天花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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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从新的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实施五年来的结果看,县以下基层公务员的晋升没有以前那样顺畅,那么容易了,很多人虽然符合晋升的条件,都要受到机构规格和任职比例的限制。所以网上普遍出现出现了希望按照2015年的规定执行的呼声。
但是呼声归呼声,要回到过去的规定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一是受到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的影响,涉及法律程序的修改问题;二是在新规定实施后,原来的规定已经作废,要按照过去的规定执行,需要重新出台相关的制度。
综上所述,在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实施以后,县以下公务员普遍感到现在职级晋升比过去更难,希望执行过去的规定。这种心情虽然可以理解,想法也是好的,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新规定一旦理顺并实施以后,相信基层公务员也会得到更多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