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0日,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公告,称根据《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北海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划归相关主管部门承担,不再保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故从2024年6月10日起停止使用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证。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19年3月8日,根据当时的《北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旅游文体广电、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11个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责整合,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起草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行使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和市本级、海城区、银海区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涠洲岛旅游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具体执法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为准。
(三) 统一领导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大或专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负责重大案件和特定案件的查处以及 跨县(区)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及园区(旅 游区)派驻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和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四) 负责受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投诉、举报,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
(五)负责统一规范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程序、标准; 健全完善与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边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六)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
(七)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承担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执法纪律、职业道德教育。
(八)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执法指挥管理平台(“北海E眼”)、“数字城管”等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九)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和物资装备等执法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 .市、辖区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等行政决定,2个工作日内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当事人作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应移送作出资质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2.市、辖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监管主体责任,要加强源头监管,通过制定政策、完善标准规范、开展行政检查等方式,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承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内容、范围、方式、期限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进行监管。发现被许可人存在未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活动的,要督促其立即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现行政相对人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要督促当事人限期改正或补办相关手续。
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要及时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等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确需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提供相关技术鉴定以及开展联合执法的,市、辖区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受理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投诉后,应及时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举报、投诉人;依法应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自由裁量权标准以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的有效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3.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日常执法巡查,及时制止相关行政违法行为,并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对执法巡查中发现和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行政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移送的举报、投诉,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投诉人进行最终答复。
4.派驻执法大队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开展派驻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派驻执法大队实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旅游区(园区) 管委会双重管理,其中人、财、物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旅游区(园区)管委会管理为主。对执法大队履行职责能力较差的副科长级以上干部,辖区党委、旅游区(园区)党工委有权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调换意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对 相关人员进行调整。
来源:食药法苑
(中国食品安全报陕西记者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