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和另2名朋友相约吸毒,在朋友男友家吸毒期间,因警方开展缉毒工作,三人从楼上顺着金属管往下爬,女子不慎坠楼身亡,事后女子家人向共同吸毒者和容留吸毒在索赔33万,对方却说:她是成年人,应自负风险!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马娟和张韬是男女朋友,5月10日凌晨,马娟在张韬贵阳市南明区内住处接到黄丹电话,二人相约由马娟购买毒品,黄丹、文雅一起到张韬家中玩。
随后马娟联系其上线吴涛,花1000元购买两包冰毒,黄丹转账1000元给马娟,之后张韬先后接黄丹、文雅到家中,黄丹、文雅与马娟在张韬家中次卧吸食冰毒。
5月10日晚20时许,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蔡家关派出所民警至张韬家开展缉毒工作,马娟、黄丹、文雅因害怕被抓,向张韬表示不能开门。
期间文雅提出,张韬家次卧窗外有一根金属管可以爬下楼,又过数小时民警再次上门敲门时,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马娟率先翻窗顺金属管爬下楼。
当马娟爬到一楼时,文雅、黄丹也先后翻出窗外往楼下爬,在此过程中文雅、黄丹不慎坠楼,此时马娟已到达对面楼栋门口,见有人坠楼并不敢管,而是径直离开。
张韬发现文雅、黄丹坠楼后,因害怕也翻窗逃离,同时微信联系马娟的妹妹马露,委托其拨打急救电话,5分钟后马露电话回复张韬,称救护车已经在来的路上。
23时许,民警接民众报警,称发现2名女性俯卧于地上,民警赶往现场后,发现一名女性(文雅)尚有生命体征,不能言语,经送医院抢救无救,于5月11日死亡。
5月14日,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警方委托,对文雅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文雅血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文雅符合高坠致严重胸腹盆部联合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事后,张韬因容留马娟、文雅、黄丹吸食冰毒,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文雅父母文祥、吴辉将张韬、马娟诉至法院。
文祥、吴辉主张死亡赔偿金581600元、丧葬费33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664740元,请求两被告连带赔偿50%损失即332370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文雅、黄丹与马娟一起吸食冰毒,公安机关开展缉毒工作时,张韬、马娟未开门,后唆使黄丹和文雅从次卧外面的金属管道往一楼爬,导致文雅和黄丹不慎摔伤致死。
2.张韬、马娟看到文雅和黄丹摔伤后未进行救助,而是逃跑,仅仅委托他人呼叫救护车前来救援,超过有效救援时间,导致文雅因救治无效死亡。
3.张韬、马娟明知从次卧外面金属管道往下爬较为危险,并未进行阻止,且看到文雅和黄丹掉落受伤而不进行有效救治,而是选择逃跑,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合理救助义务,对文雅死亡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文雅具有主要过错。
根据鉴定结果,文雅系高坠致严重胸腹盆部联合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文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吸毒违法的情况下,相约黄丹、马娟吸毒。
在公安机关开展缉毒工作时,明知从7层楼高的外墙管道逃跑具有高度危险性,但为逃避执法检查仍选择翻窗逃跑,最终在逃跑过程中不慎坠亡,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2.其次,马娟、张韬具有过错。
毒品不仅危害人的身体健康,还祸及家庭、危害社会,禁毒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马娟、张韬未依法履行禁毒义务,为文雅、黄丹提供毒品、容留二人吸毒。
在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工作时,明知翻窗逃跑具有高度危险性,马娟仍带头翻窗,张韬对此亦未予以制止,对文雅的坠亡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3.最后,原告主张超过最佳治疗时间致文雅死亡无充分证据。
医疗救助往往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原告承认被告委托他人呼叫救护车进行救助,主张被告未立即救助,超过有效救援时间。
但原告未提供能够证据,证明被告有救助能力,且留在现场救助即可以避免文雅死亡结果或降低文雅死亡风险,对原告关于被告未履行合理救助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全案,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的50%比例过高,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10%责任。
法院认定死亡赔偿金为631840元、丧葬费为35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被告承担10%,以上费用共计71686元。
综上,法院判决张韬、马娟赔偿文祥、吴辉71686元,驳回文祥、吴辉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86元,由文祥、吴辉承担4930元,张韬、马娟承担1356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