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的奔驰!6月28日,宁波江北区某菜场附近,女子汪某驾车撞击男子黄某,后弃车逃逸。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汪某已被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视频显示,黄某被压在奔驰车下,汪某离开驾驶室,停止操作。据目击者反映,汪某是故意的,她来回撞击了四五次。汪某停下后,十多位好心人徒手抬起车子,将被困的黄某救出,当时,黄某还有呼吸。
目前,警方并未通报汪某与黄某是何关系,涉案事由及案发原因也没有提及。现在除了简单的案情介绍,就知道汪某38岁,黄某44岁。剩下的信息,暂时就留给给网友们脑补了。
有人说,山东东营丈夫驾车冲撞妻子碾压17次致死,这次估计也差不多,有可能因爱生恨才下此狠手。俗话说,爱得越深伤越深!可能是买菜时发生口角,汪某一气之下作出了这个举动。
也有人说,也不排除是经济纠纷。汪某38岁就开奔驰车,说明其非富即贵,做生意的可能性比较大。会不会是黄某和她有经济往来,从而产生了矛盾呢?
还有人说,弄不好真是一场意外。如果是男司机,这绝对是故意杀人。但是女司机的话,就不敢百分百确定是。在日常生活里,把油门当刹车的女司机多了去了。
无论如何,汪某的行为都是不合适的。即使是不小心把油门当刹车,也难逃法律的惩戒。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有意无意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汪某被交警部门移交公安处理,这个意思就是告诉大家,她涉嫌刑事犯罪了。虽然通报里没有明确是刑警,但基本可以确定就是这么回事。
黄某当时站在墙角的位置,所以汪某难逃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如果汪某因操作不当误撞了黄某,然后弃车逃跑,大概率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因为逃逸致人死亡,还会加重处罚。
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交通肇事对于违章驾驶是明知的,但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却是过失,而故意杀人罪则是追求或放任死亡的发生。
如果汪某在撞击黄某后,又连续撞击了四五次,这就很难解释为意外了。撞倒以后停车,倒车再撞的话,那十有八九就是想致对方于死地了。此时,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汪某应当如何处罚呢?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汪某如果确系故意杀人,情节恶劣,且是在公共场合,应从重处罚。
有网友问,有对其从轻从宽处罚的可能吗?
这个问题不好一概而论。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对于因为婚姻家庭引发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突发性犯罪,应当酌情考虑从宽处罚。
另有法院判例指出,因为不堪家庭暴力而杀死施暴方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而情节较轻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从轻从宽处罚的前提一般是具有婚姻家庭关系,或事发前遭受了严重家暴。
至于汪某和黄某是什么关系,因何而起纠纷,仍需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不管两人有无恩怨,都不应发生这样的悲剧。汪某才38岁,即使不判死刑,那后半辈子也要在铁窗中度过了。
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压力都不小,又面临着世界经济疲软的危机,很多人的心理开始变得浮躁起来。遇事不冷静,容易走极端是其突出表现。这种不正常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
冲动是魔鬼!忍是一种胸怀,更是一种智慧。稳中,藏了一个急字;忍中,藏了一个刀字。越急,心越要稳,越忍,越要看清事态,保持理智。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更多精彩,敬请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