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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市火车站附近,发生了一件令人无语的案件。一名21岁男大学生与48岁失足女发生关系,在此过程中两人发生纠纷。因为朱某持续的时间太长,失足女无法忍受报了警,最终两人双双落网。
据悉,该案发生在凌晨时分。女子牛某打扮得花枝招展,在火车站附近寻找猎物。当大学生朱某经过时,牛某便拉住了朱某向其推荐特色服务。听说价格比较便宜,朱某有点心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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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两人商议价格为50元,而且地方由牛某免费提供。随后,朱某兴致勃勃地跟随牛某来到了出租屋。牛某一看朱某愣头愣脑的,肯定是没什么经验的,想着很快就会拿到这笔钱了。
然而,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朱某虽然不大懂男女之事,但毕竟是初生牛犊不怕虎,竟然持续了20分钟还没有结束。牛某一看急了,于是不耐烦地催促朱某道:快点,别人不到5分钟就结束了,这么长时间5单都做完了。
朱某偏偏不理睬牛某的催促,反而是一副不紧不慢的态度。牛某觉得自己遇上了无赖,大怒之下便拒绝继续发生关系,开始驱赶朱某。朱某认为牛某毫无道德底线,直接挥拳教训了牛某几下,再过了20分钟后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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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心想自己只收了50元,时间长不说还挨了打,心里甭提有多窝火了。盛怒之下,牛某直接拨通了110报警电话。警方将两人带回审讯,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均供认不讳。经过司法鉴定,认定牛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牛某明知自己也会被抓还报警,看来真是忍无可忍了。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尊严,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失足女。即使她们以出卖色相为手段来赚钱,但是也不能随意侮辱她们的人格。朱某身为一名大学生,看来思想道德素养还是有点不过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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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朱某和牛某构成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朱某在牛某的诱惑下,与其协商以50元的价格发生关系,依法应当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两人均应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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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虽然牛某被打成轻伤,但是朱某仍不会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某挥拳殴打牛某,是以暴力胁迫其与自己继续发生关系。从第20分钟牛某要求停止时起,朱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朱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乃是强奸罪的手段,属于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只以强奸罪一罪论处。如果造成重伤以上结果的,则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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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认为,朱某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构成强奸罪。其理由为:发生关系是两人事先约定好的,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双方都应当信守承诺,并且事实上两人已经在发生关系了。牛某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突然叫停,与常理不符,常人难以按照其要求行事。
也有网友认为,朱某20分钟后的行为肯定构成强奸罪。此时牛某已经明确表态不愿再继续发生关系,而朱某却无视牛某的诉求,以暴力使其屈服,然后继续自己的动作。显然,朱某是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与之前的嫖娼不是同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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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为了赚取不法利益,诱导朱某与自己发生关系,到头来却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仅人格受到侮辱,还挨了打,再加上拘留和罚款,可真是得不偿失啊。她有着健全的体魄,完全可以从事正当行业赚取更多的财富,赢得社会对自己的尊重,却整天想着捞偏门走捷径,最终是害人害自己!
人生如梦,且行且珍惜!卖淫嫖娼是旧社会的遗毒,早应该被新时代的青年所摒弃。而大学生朱某不去认真钻研学问,却整天沉迷于低级趣味不可自拔,亲手废掉了自己的锦绣前程,真是可悲可叹啊。冲动是魔鬼,天之骄子转眼就成阶下囚,这又是何苦呢!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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