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校“鼠头鸭脖”事件余温尚存,重庆某医院食堂又出“魔芋鼠头”。这两个高级知识分子聚集的地方,竟然先后都出现“鼠头”代替“鸭子”的现象。对此网友们深表担忧,这到底是巧合还是标配?我们的食品安全还有没有保证?
鸭子全身都是宝,所以在很多地方都是一道佳肴。比较知名度有:北京的全聚德烤鸭、广东的卤烧鸭、河南的大唐醉仙鸭、湖南的土匪鸭、四川的太白鸭、福建的御厨樟茶鸭、闻香下马的江苏三套鸭以及山东孔府的神仙鸭以及湖北的。
由此可见,我们中国人有多么喜欢吃鸭。在“鼠头鸭脖”事发前,很多人都不会去仔细观察鸭子或者鸭脖。在人们的认知里,这两个玩意儿那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事,打死也不会想到某一天“鸭脖”竟然都成了“鼠头”。
6月27日,一位女士在重庆某医院打了魔芋鸭子的盒饭。当她正在食用时,突然发现这只鸭子好像长着胡须。或许是江西“鼠头鸭脖”的影响,她确认这不是鸭子而是一只老鼠头。女子气愤地夹着异物说道:这是魔芋老鼠,我们今天就吃这个。
随后,医院官方对此作出回应称, “这个食堂不是我们医院自己办的,是通过政府网站招标进来的第三方食堂,之前从未发生过这种事情。”刚哥不知道医院为什么会如此答复,是想甩锅还是真实情况?即便是招标进来的,难道你就没有监管责任吗?
同日,重庆秀山县市场监管局发布通报称,网传“在秀山县中医院食堂盒饭中疑似吃出老鼠头”,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该异物确实是老鼠头。关于鼠头是怎么跑到盒饭里面的,仍在在进一步核实。
不得不说,重庆官方对于此事的处理态度是积极的,而且客观公正不隐瞒真相。有人说,这肯定是吸取了江西的教训,所以才实事求是的。刚哥以为,无论是汲取前人的经验也好,还是自身的执法能力较强也罢,这都是有正面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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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来说,学校或者医院饭堂都是人群集中的地方。即使经营者是通过招标引进的,那么它们也都必须在具备一定资质的供应商那里拿货。此外,还必须将送货单及检验合格证等留底备查,那么这些鼠头是供应商掺杂掺假还是食堂自己放入的?
如果是供应商在掺假,那么食堂的采购人员有无进行检查,医院作为甲方有无履行监管义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无尽到自身职责呢?如果说是老鼠自己跑到盒饭里或者砧板上被切割,我想那厨师眼睛都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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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对于将鼠头冒充鸭脖销售的行为如何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查明其确系是以鼠头代替了鸭子进行售卖,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影响,也危害了正常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秩序。对于此种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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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从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罪是危险犯,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犯罪。只要其行为足以造成上列后果的发生,即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就就应当视后果的危害程度决定从重处罚的力度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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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大于天!在中国,十几亿人吃饭是件天大的事。能吃饱是前提,但是吃的安全才是关键。如果我们每天都把老鼠当鸭子吃掉,那我们的身体健康谁来保障?看到重庆这只,再想想江西那只,突然有点恶心。有网友说,这肯定是巧合,不会是标配。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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