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述
2019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巡视期间,认为四川W县水质不达标,要求对河道进行清淤整改。W县初步预估投资可能达到3-4亿元,政府财政无力支付。随后,经江苏某地政府与W县政府接洽,江苏某环保公司因其独家的污水治理技术,被介绍给W县政府。经W县政府多次考察后,最终确认江苏某环保公司为W县污水治理的负责公司。
但为了满足政府合规要求,W县政府仍然要求进行公开招标,但这时实际上已经与江苏某环保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且河道清淤公司也只有该公司具有的独家技术才能胜任,因此W县政府在招标书中列明投标资格必须具有该独家技术,事实上已经排除了其他公司的投标资格,有且仅有江苏某环保公司可以中标。为保证招标程序合规,政府要求另外找了两家公司进行陪标。
2019年6月份,江苏某环保公司“投标”成功,10月份施工完成。2020年12月运营期结束,水质达标,项目效果良好。江苏某环保公司与该两家陪标企业之间没有陪标报酬往来,仅有的钱款往来是提供投标保证金。
2020年,W县政府班子更替后,继任者认为该水库治理的招标工作中,存在违规,涉嫌串通投标,该案被立案调查。
二、办案过程
被立案之时,江苏某环保公司正值准备上市期间,该案案发突然,来势汹汹,该公司在W县的工作人员,以及当时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均被刑事拘留。公司一方面需要立刻与W县政府进行紧急沟通,另一方面需要律师尽快开始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詹勇律师及团队律师迅速组成了专案小组,随即与公司负责人沟通案情,并查阅了相关资料,由辩护律师在三天内迅速完成《江苏某环保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案情报告》,分析本案的案件焦点,形成了案件工作方案。
随后一周内,詹勇律师和团队律师一面不停地会见被拘留的公司工作人员,一面多次与政府相关机构沟通,同时由辩护律师一起努力,争分夺秒形成了几千页涉案项目有利证据。时间线从2013年至2020年,梳理完成了江苏某环保公司独家技术具体情况、公司与W县政府接接洽过程,W县水污染治理项目的治理情况,后期维护情况,技术指标等全部资料。
在卓安律师与W县公安机关反复沟通后,被拘留37天时,公司被拘留的直接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案件进入漫长的反复拉扯阶段。
在此期间,公司直接责任人被反复多次讯问,公司资料被多次调取,这意味着案件仍处于高度危险期。卓安律师根据案情完成万余字法律意见,针对与公安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情况,反复与公安机关依法沟通,同时安抚当事人情绪。
三、办案思路
辩护团队认为,本案虽然存在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但可由《招标投标法》等行政法规予以处理,不宜拔高为刑事犯罪。既不能将常见的不规范招投标等同于刑事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犯罪,也不应把客观上并未造成利益损害的行为一律纳入刑法打击。具体理由如下:
一、另外两家投标企业均不具备WEP水环境修复技术,不满足W县政府的招标资质,不具备串通投标罪中“投标人”的主体资格;
二、江苏某环保公司应W县政府要求,邀请两家公司参与投标,但并未对“投标报价”进行串通,不符合投标人之间串标行为的客观表现;
三、W县政府本应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江苏某环保公司采购,却错误选择了“公开招标”方式,系出于对项目实施周期紧迫性的考量,并不会因此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四、江苏某环保公司在承揽W县内某河流域的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过程中,并未损害招标人、投标人、亦或是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不满足串通投标罪的危害特征;
五、江苏某环保公司系优质高新技术型企业,对其作出立案决定时应特别慎重。
四、办案结果
历时两年有余,W县公安机关正式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全案无罪!
五、办案感悟
串通投标罪为民营企业高发刑事罪名,但由于其行为方式常隐藏于企业经营的日常行为中,常不易被企业经营者发现,但一旦案发,不仅是企业负责人,项目相关直接负责人员均有可能直接涉嫌刑事责任,令公司和个人面临灭顶之灾。串通投标罪常见形式有: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俗称的“围标“,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相互串通。
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串通投标罪的成立,必须正确理解刑法第223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8条之间的具体关系。
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前提是,行为主体必须已经实施了刑法第223条的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并使得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
因此,考虑“情节严重”这个要素的前提,是行为首先要符合刑法串通投标罪的定性要素,在具备了定性要素后,再加上“情节严重”这第三个要素,串通投标犯罪才能成立。
串通投标罪在我国刑法中设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节中,说明该罪的设立致力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构成该罪应当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特别在本案中,即使最终认定存在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但实质上该行为对社会、人民均没有任何损害,甚至当时该公司已经完成了水污染治理的过程,水质检测多次达标。没有实质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最后,在突发性刑事危机前,选择专业刑事律所,迅速调动团队精锐律师展开工作,对案件最初黄金救援期尤为重要。一方面要赶紧奔赴一线进行辩护工作,同时后方同时开始进行资料梳理及法律意见撰写工作,前后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快速在短短几天内迅速理清案情,并找出最佳辩护思路,最大化实现案件办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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