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聚职课程 2024-06-06 03:41:48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和省、市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烟台职业教育实际,烟台市教育局起草了《烟台市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烟台市教育局人事科公务邮箱ytjyjrsk@yt.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烟台市教育局人事科,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星北街5号附1号,邮编:2640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烟台市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

烟台市教育局人事科

2024年6月4日

烟台市教育局 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烟台市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关区市教育和体育局,区市党委(工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大企业,市直各职业院校:

现将《烟台市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教育局 中共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烟台市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院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等人员担任兼职专业教师,优化职业学校教师配置,实现专兼职教师优势互补,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23〕9号)和省、市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烟台职业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职业院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本办法所称兼职专业教师是指受职业院校聘用,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程、实习实训课程等教育教学、科研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选聘条件

职业院校要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聘用兼职专业教师应紧密对接全市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满足学校专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民生紧缺专业和特色专业。职业院校聘用的兼职专业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身体健康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领域能工巧匠。兼职专业教师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或技术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或技术技能传承等教育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本专业(行业)5年及以上生产实践经历;

(四)中等职业学校兼职专业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高等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技师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职务);也可聘用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劳动模范、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市级传承人等;

(五)聘用退休人员的,初次聘用时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选聘方式

(一)职业学校可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 师、专业带头人(领军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聘用兼职教师。

(二)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 结合的方式。其中,团体聘请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三)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推动职 业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带徒传技、技术创新、科研攻关、课题研究、项目推进、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合作。

四、聘用程序

职业院校可在教职工编制(人员控制总量)总额的20%以内聘用兼职专业教师,兼职教师占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专职人员和兼职专业教师的数量不得超过学校编制总数(人员控制总量)。所聘兼职专业教师不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职业院校聘用兼职专业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面向社会聘用。通过对口合作方式聘用兼职专业教师的,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根据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岗位需求提供遴选人员名单,双方协商确定聘用人选,签订工作协议。面向社会聘用兼职专业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用程序。基本程序是:

(一)申报计划。职业院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于每年6月底前向主管部门申报下学年兼职专业教师聘用计划,申报时需一并说明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经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协商后,下达专业兼职教师聘用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职业院校制定招聘方案,主要包括兼职专业教师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遴选办法,经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学校发布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人选。职业院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和教职工准入查询,研究确定拟聘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工作协议、办理聘用手续。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由职业院校与选派单位商定有关事项,并签订选派协议,不再与兼职专业教师本人签订协议;面向社会聘用的兼职专业教师,须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职业院校与兼职专业教师本人签订工作协议,同时将聘用结果报主管部门、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兼职专业教师是退休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职业院校与专业兼职教师本人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及要求、工作报酬、劳动保护、工作考核、协议解除、协议终止条件等内容。

五、组织管理

(一)专业兼职教师的聘用期限根据教学安排、课程需要和工作任务,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不少于1个学期。

(二)职业院校要将兼职专业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通过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持续提高兼职专业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兼职专业教师首次上岗任教前须经过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师德师风、教学规范及要求、职业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信息技术、学生心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三)兼职专业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包括对口合作和非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应该缴纳工伤保险费。兼职专业教师在兼职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所在单位与职业院校可以约定补偿办法。职业院校应为专业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四)职业院校应为兼职专业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兼职教师在教学管理、评优评先等方面与专任教师同等条件、同等待遇,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兼职教师在职业院校的归属感、荣誉感,促进兼职教师更好适应岗位工作。职业院校要支持兼职教师专业发展,支持兼职专业教师与专职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鼓励兼职教师考取教师资格证书,参与“双师型”教师认定。加强对兼职教师的帮带和指导,鼓励、吸收兼职专业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建立专兼职教师互研、互学、互助机制。

(五)职业院校的人事部门负责兼职专业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工作。职业院校要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和评价办法,建立兼职专业教师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完善考评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工作报酬发放和继续聘请的重要依据。其考核相关情况应及时反馈兼职专业教师本人,兼职专业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同时反馈到其所在单位。

(六)建立兼职专业教师退出机制。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问题,或者工作协议约定的其他需要解除协议情况,职业院校应解除工作协议,由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更换人选或重新面向社会聘用。兼职教师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职业院校可与其解除工作协议,并反馈其原所在单位。

六、工作职责

(一)兼职专业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量和课程课时要求,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兼职专业教师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入教育教学,高质量完成课程讲授、实习实训指导、技能训练指导等教育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

(二)兼职专业教师要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等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参与教学标准修(制)订,增强教学标准和内容的先进性和时代性;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专业和课程建设、教材及教学资源开发、技能传承、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等工作,共同推进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三)兼职专业教师要主动参与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协助加强职业院校专任教师“双师”素质培养,协助安排学校专任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跟岗研修,协助聘请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到学校参与教学科研任务。

(四)鼓励兼职专业教师参与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参与开展实训基地建设,协助引入生产性实训项目,协助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及到企业实习实践。

七、经费保障

兼职教师的工作报酬可按课时、岗位或者项目支付。职业院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可综合考虑职业院校财务状况、兼职教师教学任务及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工作报酬水平,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鼓励职业学校通过多渠道依法筹集资金,并用于支付兼职教师工作报酬。

八、支持体系

(一)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国有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建立完善兼职专业教师资源库。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培养培训。

(二)有关部门应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选派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将选派兼职专业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激发企业选派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的积极性,推动企业切实承担起人才培养的社会责任。

(三)有关区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兼职专业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职业院校兼职专业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将职业院校聘请兼职专业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将兼职专业教师的聘请与任教情况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办学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计算职业院校生师比时,可参照相关标准将兼职教师数折算成专任教师数。

(四)职业院校对于教学效果突出、工作表现优秀的兼职专业教师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将兼职专业教师纳入教师在职培训和荣誉表彰体系,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兼职教师纳入年度教育领域选树表扬范畴,定期推选一批优秀兼职专业教师典型,加强宣传推广。

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院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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