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员依其判定,有权对球员、队长、指导或教练,强制实施其规则之一部或全部,并依规则的规定处理。遇有规则未详之处,则由司球裁判决定之。
裁判员须知:a.裁判员不得兼任比赛双方之队职员。例如:球员、指导、教练、干事、纪录员或赞助者。b.裁判员必须确知比赛的日期、时间及地点,於规定时间提前20至30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并且准时开始比赛,於比赛结束即行离开。
c.男性裁判员必须穿着浅蓝色短袖或长袖衬衫、深蓝色长裤及帽子。女性裁判员必须穿着浅蓝色短袖或长袖衬衫、深蓝色裙裤,不必要戴帽子。但二者均需着深蓝色的袜子、皮带、球袋及外套。(快式)之司球裁判必须戴护喉面罩,女性裁判员必须加戴护身。
d.裁判员必须向队长、教练及纪录员自我介绍。e.裁判员必须检查比赛球场的界线及设备,并清楚的将特殊规则向两队及其指导说明。f.任何裁判员在比赛结束之前,即继续比赛或停止比赛时发生违规事项,均有判决之权力。g.裁判员依本规则之规定,不得超越其规定的权限 围。h.裁判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其他裁判员协商,但是最後之判定,仍属於当事的裁判员。i.裁判员依其职务而命名,判定好球、坏球者为"司球裁判",判决垒上情形者为"司垒裁判"。
j."司球裁判"和"司垒裁判"均有相等的权力如下:
(1)跑垒员违规离垒,宣判跑垒员出局。(2)为停止比赛宣告暂停。(3)判犯规的球员、指导或教练驱逐离场。(4)宣判所有违规投球。
k.裁判员必须等待球员提出申诉是否符合规则,始可宣判击球员或跑垒员出局。
注:除非有球员提出申诉空过垒、提早离垒、错位击球或上一垒後图进二垒等,否则裁判员不得宣判球员出局。
l.裁判员不得对违规球队,判处有利之判决。
m.规则十仅给予裁判员的指引而已,若是裁判员未能履行,也不得以此为抗议之依据。
2.司球裁判:a.位於捕手後方,对於比赛之正常进行负有全部之责任。b.宣判所有的"好球"及"坏球"。c.与司垒裁判协调合作,宣判击出之球为"界内"或"界外";接球为"合法"或"违规"。在比赛中,当司垒裁判必须离开内野时,司球裁判得协助其任务。
d.判定及判决:
(1)击球员是否触击或砍击。(2)击出之球是否触着击球员的身体或衣服。(3)飞球是内野飞球或外野飞球。
e.依据裁判员手册指示判决。f.判定"夺权比赛"。g.当指定单人裁判时,应负起所有的职责。
3.司垒裁判:a.依据裁判手册立於最适宜之位置。b.司垒裁判为了执行比赛规则应以各种方式尽力协助司球裁判。
4.单人裁判之职责:若只有一位裁判员执法其职责与权限扩大至所有条文,他可以立於球场中最适宜之位置完成其任务。
5.裁判员之更换:除非比赛进行中受伤或发病,致不能完成其任务时,否则不得更换。
6.裁判员之判决:任何在场裁判员之任何判决,将不接受提出申诉,如击出之球是界内或界外;跑垒员是安全上垒或出局;投出之球是好球或坏球;或任何比赛中之判断正确与否,任何裁判员除非深知有违反某一规条,否则不得提出任何决定,任一队之教练或队长,则可基於规则条款提出不同之决定,若对此一决定有所异议,则裁判员在裁决之前,得与其他裁判员商量。但除两队教练或队长外,任何其他球员或人员,对於任何判决或与规则不符的判决均无权提出抗议。除非被请求说明,任何裁判员均不得企求伙伴改判,亦不得批评或干涉其职责。
7.手势:a.司球裁判为了指示开始比赛或恢复比赛,则宣告"开始比赛"(PLAY BALL),同时指示投手投球。b.司球裁判指示好球时举右手,以明确的判决声宣告"好球"(STRIKE),以手指表明好球数,同时报告出好球数。c.司球裁判指示坏球时,不使用手势只宣告"坏球"(BALL),随即报出坏球数。
d.指示"好球"与"坏球"之总数时,应先宣告坏球数。e.指示界外球时,裁判员宣告"界外球"(FOUL BALL),并由内野区向球行的方向,以手臂平直举表示之。f.指示"界内球"时,裁判员向内野区中央伸臂表示之。g.指示击球员或跑垒员出局时,裁判员宣告"出局"(OUT),同时将右手握拳上举过右肩。h.指示球员安全进垒时,裁判员宣告"安全进垒"(SAFE),同时掌心向下,双臂於体前斜下举。i.指示比赛暂停时,裁判员宣告"暂停"(TIME),同时双臂上举,其他裁判员亦即以同样动作表示之。
j.指示滞死球时,裁判员左臂侧平举表示之。k.指示"接空球"(TRAPPED BALL)时,裁判员掌心向下,双臂於体前斜下举表示之。l.指示"球场规则"二垒安打时,裁判员右手上举过头并伸并二指以表示进二个垒。m.指示"全垒打"时,裁判员右手握拳,於头上作顺时钟方向旋转。n.指示"内野飞球"时,裁判员宣告,若为界内,则为内野飞球,击球员出局(INFIELD FLY,IF FAIR,THE BATTER IS OUT) 。同时右手握拳上举过头。
o.指示"投球无效"时,裁判员举起单手,掌心向投手。若裁判已举手示意,投手仍将球投出,则告"投球无效"(NO PITCH) 。
8.暂停比赛:a.裁判员可视情形,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比赛。b.司球裁判欲清除本垒板或履行与比赛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务,而离开其位置时,此时可以暂停比赛。c.裁判员认为击球员或投手有正当理由,而离开其位置时,此时可以暂停比赛。
d.投手已开始投球动作,裁判员不得宣告"暂停"。e.任何比赛进行中,裁判员不得宣告"暂停"。f.球员受伤时,必须待继续进行中之动作告一段落,或跑垒员已到达获得之垒上时,始得宣告"暂停"。g.任何球队在比赛进行中,动作尚未告一段落之前,裁判员不得接受球员、指导或教练之要求,而暂停比赛。h.(慢式)裁判员认为比赛已显然的告一段落,必须宣告"暂停"
9.犯规与罚则:a.球员、教练或指导均不得对职员、观众或对方球员发生有损运动员风度之行为。b.每队不得有两名以上的垒指导员於各指导区内,并使用语言或手势,协助正在攻击中之队友,惟限一名在一垒、一名在叁垒的指导区内。
c.在处罚犯规之球员时,即令犯规者立刻离场。在其第一次犯规时得警告教练或指导,但是第二次再犯时,则应判驱逐离场。犯规者在结束比赛之前,必须直接进入更衣室或杂开球场,不履行者,以夺权比赛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