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都设有指示方向,驾驶者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方向驾驶,不能与规定的方向反着来。那属于逆行,车辆逆行是很危险的操作,正常行驶的车可能会避之不及。或者是为躲避逆行的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导致交通事故,像这种正对着相撞的速度会非常快。
很容易导致车毁人亡,害人害己,所以驾驶机动车逆行被列入交通违章行为中。会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相应的处罚,这点常识连普通人都知道,作为执法者更应该清楚。然而2011年广西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却是因为执法车逆行所导致的......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2011年5月3日晚,广西南宁市的一条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严重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了三人死亡、五人受伤。警方介入发现这起车祸并不是意外所造成的,后边小客车的前排幸存乘客表示,当天他们正常行驶在高速路段的快车道上。可前面的一辆大货车不知道为什么突然停了下来,如此近的距离,如此突然停下。
小客车的司机压根没时间反应,便直接撞了上去,结果导致了3死5伤的惨剧。在高速公路上,只有两个地方可以停车,也就是服务区与停车区。如果紧急情况下非要停车,那也得靠边停并且在车后放一个三角警示牌,打开应急灯提醒其他司机前面有人紧急停车。如果是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停车道的,也会罚款扣分。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何况还是快车道,那么大货车究竟为何突然停下?大货车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他们之所以停下也是不得已的,是因为前面突然窜出了一辆逆行的执法车。这辆执法车便是这出惨剧的罪魁祸首,当时驾驶它的是广西高管局南宁路政执法南环大队副大队长叶永新以及执法人员马骏,那么叶永新与马骏为什么会在快车道逆行?
当天晚上,叶永新带着马骏等三名执法人员在南环高速公路玉洞收费站开展治超执法工作,张某等四人先后将各自驾驶的重型拖挂大货车停靠在离收费站人口匝道六百米的应急车道内。叶永新得知情况后,指派马骏驾驶路政执法车,两人一同前往处置。觉得顺行绕行太远,不利于及时查处,于是沿着应急车道逆行至第一辆货车前。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叶永新下车对停靠车辆检查,马骏则配合他继续逆行,第四辆大货车司机张某看到了马骏的车。以为是交警查车,不巧他的车当天超载了,害怕被抓住处罚。张某便驾驶车辆准备离开,打灯变更至超车道,这本来也不影响其余车辆。可马骏看到后做出了一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他也变更去了超车道,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
马骏的车正对着停在了大货车的必经之路上,如果不想跟马骏的车相撞,那大货车只能停下。问题是他还有时间反应停下,后边不知情的车辆却没有,结果有了开头所说的惨剧:庞某驾驶的小客车避之不及,与大货车尾相撞,造成严重毁损。三名乘客当场死亡,五人受伤,万幸的是这辆小客车后面没有别的车辆重蹈覆辙。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事后叶永新、马骏还企图推卸责任,称自己这都是为了执法,可公路上不能逆行是常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或在车道内停车。”《广西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治超工作只能在收费站入口、服务区进行流动检测、检查。”
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行业规范,都没有说为了执法就可以逆行,两人却仰仗着权力有恃无恐。侥幸心理作祟,认为逆行距离短,并且已经开启了警灯、双闪灯、大灯等警示设备。顺行车辆看到后就会避让,正是由于他们的错误思想与错误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相较于大货车的超载行为来说,他们逆行拦截逼停的危害性更大,造成后果更严重。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如果不是因为马骏的拦截,就不会有这出悲剧,他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马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叶永新同样难逃其咎。马骏之所以会逆行,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他的指使,他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导致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叶永新构成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决定判处马骏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叶永新有期徒刑四年。
因为案发时,他们归属广西高管局,故广西高管局赔偿三名死者家属各人民币三十万元。
就还枪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