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挖掘、抢救和保护散存于社会的档案资料,全面记录包头市发展历程,以档案赋能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档案征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包头市档案馆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反映包头地区不同历史时期党的组织建设、重要活动、重要事件、重要人物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如: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章等;反映各级党组织发展史、党的运动史的文献、报刊、志书等;重要党史人物、革命烈士、老红军、劳动模范、知名人士的生平事迹、传记、笔记、日记、回忆文章、著作、手稿、书信等;重要决策、重大事件、重点工作的相关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亲属子女、工作人员提供的口述资料、采访记录等;与包头市密切相关的照片、录音、录像、奖章、勋章、证书、工作证件、代表证件、票据(各历史时期使用的代币券、粮票、购物券)、生活用品、地图、宣传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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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映包头地区特色、中心工作、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著名人物的档案资料。如:反映包头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变迁、民俗民风、非物质文化遗产、农村建设、百姓生活、名胜古迹、珍本古籍、家族谱牒的文字、照片、音像、实物等;反映包头市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研成果、重大典型案例的报道、著作、照片、录音、录像等;文学、书法、绘画、音乐、舞蹈、戏剧、摄影、民间艺术等行业协会和知名创作者创作的优秀艺术作品等;包头籍或在包头市工作活动过的非包头籍知名人士的自传、回忆录、论著手稿、重要活动照片、音视频及各类证书等;市直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行各业荣获全国、自治区级荣誉称号和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证书、奖状、奖杯、牌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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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映包头地区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档案资料。如:反映包头市在创建模范自治区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献资料;见证全市各族人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守望相助理念,共同团结奋斗、促进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文艺作品、诗歌、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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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如:文件决议、指示批示、会议记录、图书报刊、书信日记、题字题词、画报、照片、回忆录、口述史等形式的纸质、音像档案;以及旗帜标语、证件证书、地图牌匾、军服徽章等形式的实物档案。
二、征集方式
(一)捐赠。本着自愿原则,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将档案史料无偿捐赠给市档案馆。市档案馆将向捐赠机构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捐赠档案经过鉴定后由市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复制。对于确有价值但所有者不愿捐赠的,在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采取复制的方式征集。
(三)采集口述档案。重要历史事件和突发事件、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等的亲历者、见闻者或其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集口述档案。
(四)其他合法方式。
三、征集要求
1.征集对象须承诺所提供的档案资料或线索的真实性、合法性。
2.照片应为未经过修图软件修改处理、压缩的原始记录,
并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主题、人物(重要人物请说明其在照片中的位置)、拍摄者、背景信息等,同时注明照片属性。
3.音视频应播放流畅,画面、音质清晰,主题突出,并附简要文字说明,说明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人物、拍摄者等。
4.实物应附简要的文字介绍。
5.文学创作或艺术作品应为原件。
四、说明事项
(一)档案资料所有者或委托人可以直接到市档案馆咨询办理档案捐赠相关事宜,也可以采取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市档案馆联系商洽捐赠档案资料具体事宜。
(二)征集的各类档案资料,原所有者享有优先利用权,
并可以对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
(三)市档案馆对征集入馆的档案资料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进行详细登记和科学规范管理,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五、征集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诚望热心公益事业、关心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献,并欢迎提供征集线索。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包头市档案馆收集整理科(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29号昆区政府院内)
邮 编:014025
联系电话:0472-6969815、6969808
联 系 人:马广荟、彭 箫
电子邮件:btsdagjszlk@163.com(邮件注明“档案征集”)
包头市档案馆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