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喜欢男色这事儿,由来已久。早在《商书·伊训》里头,就提到了“三风十愆”的概念,里头有个“答愆”,说的就是“娈童”,意思就是男人和男人之间的那种事儿。这么看来,三千多年前的商朝,咱们这儿就已经有了这样的行为。
到了明清那会儿,“娈童”这事儿在文人堆里可火了,成了他们的一种潮流。你看那些笔记啊、小说啊、野史啊,还有诗词啥的,里面讲“男风”“男色”“龙阳”“断袖”这些同性之间的事儿,简直是多得数不胜数。
可要是碰上个身体较弱的男的被暴力伤害了,法律能站出来保护他们吗?古代那些管法律的人,对于男性之间的这种性侵犯又是怎么看的呢?
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苏成捷,他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历史学博士,特别拿手通过查阅司法档案,来研究清朝时期中国的性关系、性别角色以及法律制度。
苏成捷专门写了一本法律方面的书,书名叫《中华帝国晚期性、法律与社会概况》,目的是从整体上研究性犯罪和法律问题,同时探讨中国古代是怎么管理和影响人们的性行为和性看法的。
这本书中,苏成捷引用了很多从唐朝开始的法律历史资料,专门研究了清朝社会里的寡妇、妓女、雇工、乞丐这些底层人群。他通过历史的对比方法,探讨了性行为的管控、寡妇保持贞洁、“光棍条例”、贩卖妓女等事情,给我们描绘出一个既复杂又不断变化的晚清社会画面。
说到男同性恋这事儿,苏成捷跟咱们说,清朝之前吧,大家对同性恋都挺宽容的。换句话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啊,很长时间里都没明确说男的跟男的之间那事儿不行。
到了清朝的时候,同性之间的强奸行为在法律制定和打官司时,开始被当作一个得特别留心的事儿。那会儿的法律,还有个挺重要的点,就是明令禁止了两个男的你情我愿的肛交行为。
《大清律例》里头,特地为“奸罪”弄了一卷来说。它里面讲得很清楚,要是强奸了十二岁以下的小男孩,那就是死罪。说的是,如果把还没到十岁的小孩骗走强行肛交的,那就跟那些首要的光棍罪犯一样,得斩立决。要是强奸的是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的小男孩,那就先判斩刑,再等着秋后问斩。就算是小孩同意,那也不行,也得按强奸幼女的律法来判,绞监候。
说到成年男性之间的那种不正当性行为要怎么处罚,其实在明朝嘉靖时期,就有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有人把那玩意儿塞到别人屁股里搞低俗玩乐,就跟往人嘴里灌脏东西一样,得打一百大板。”
不过,跟男女之间的性犯罪比起来,这条法律的惩罚实在是太轻了。到了康熙十八年,法律里头才头一回有了专门对付“鸡奸”的规矩:“要是坏蛋们合伙把好人家的孩子抢去硬来鸡奸,不管他们杀没杀人,都按光棍的案子来办。带头的直接砍头,立马执行;跟着的或者一起干的,都判绞刑,等着秋后问斩;剩下的犯人,就发配边疆。”
为啥在清代以前,法律很少管那种同性之间的不正当行为,可到了清代,法律却突然开始重视起来,对这种行为加大了惩罚力度呢?
苏成捷觉得,那时候男女婚姻市场上男的越来越多,过剩了,这就使得在小农社会里和需要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同性之间搞对象和同性强迫发生关系的事情变多了。在那些死守土地不愿搬家的农业社会里,男的要是因为被肛交而丢了脸面,挨了骂,这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古代中国那些底层农民对自己社会地位越来越低的深深担忧。
这个说法挺新鲜有意思的,可能,通过这本沉甸甸的书,咱们能更实在地明白,生活的物质条件是怎么引发了对那些传统的道德规矩和政治规矩的各种不同声音,最后还超出了像“中国家庭”和“中国价值观”这些老一套的儒家想法。
说到底,这本书可不是那种只为了满足好奇心、谈“性”说爱的肤浅玩意儿,它是一本很有分量、很正经也让人琢磨不透的学术大作。它给我们讲清楚了中华帝国晚期法律方面那些影响很大的大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