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20分钟了,你怎么还不结束?你才给我50元!有这时间我都能做5单了!”
21岁的男性大学生朱某要坐火车出门,在火车上碰到了48岁的卖淫女牛某。
女子问朱某是否需要“泄火”,价格便宜,50元即可。朱某表示同意。
由于朱某比较年轻,已经过了20分钟,朱某还在继续运动。女子开始着急,为了告诉朱某快点结束,并说一般人都是5分钟就结束了,有这时间都做5单了。
正在兴头上的朱某依然不紧不慢。女子于是拒绝继续发生关系。
朱某大怒,对女子殴打几拳后,强行又继续了20分钟才完成。
女子报警。经鉴定,伤情构成轻伤。
【法海说法】
1.前20分钟,双方属于卖淫嫖娼,应予行政处罚双方前20分钟的行为是卖淫、嫖娼的行为,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双方不止以50元的价格达成了一致,而且还发生了关系,处罚没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一般要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需要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于这50元的嫖资,也是要依法予以没收的。
而根据公安部2003年9月24日《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只要双方就卖淫嫖娼的价格达成一致,即便没有真的发生关系,只要不是主观停止的,都是需要处罚的。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20分钟后,大学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在20分钟卖淫女明确表示拒绝之后,大学生朱某继续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涉嫌强奸罪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至少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卖淫女也是有性权利的,她的性权利也是需要得到保障的。在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朱某通过殴打的方式强行与之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大学生朱某最终需要承担两份责任。
第1,是嫖娼的治安处罚责任,这是没有异议的。
第2,则是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虽然朱某实施了殴打和强奸两个行为,但是他的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目的和手段的牵连关系,按照刑法的理论,应当从一重处断。
由于故意伤害罪是三年以下,而强奸罪是三年以上,所以最终应以强奸罪对朱某予以处罚。
至于嫖娼和强奸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是不能相互吸收的。前者需要在拘留所羁押,后者需要在看守所、监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