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上,老板随口一句‘滚’,到底是气话,还是让你‘卷铺盖走人’?因为这一个字,彭某砸锅卖铁,把老板告上了法庭。这场普通的劳动纠纷,却因这一字让双方,撕破了脸皮,法庭上当众辩论,最终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老板的一句气话,直接赔偿员工,15.98万元的代价?这样的判决是否大快人心?这场官司,一审二审到底,怎样翻盘反转的?
新闻概述2020年5月15日,上海某公司召开工作会议,综合管理部经理彭某,在会上因与直属上级意见不合,当场顶撞上司,事后与公司老板,产生争执。彭某称老板让他“滚”,于是从次日起未到公司上班。
5月29日,彭某与妻子回到公司面谈,老板却表示“滚”只是气话,要求彭某回家等通知,小算盘打的啪啪作响。公司随后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本以为天衣无缝。可是彭某非常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经过复杂曲折的两次开庭,最终判决大快人心?请接着往下看。
事件后续仲裁阶段:彭某提出18.2万元的补偿请求,包括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仲裁部门表示支持,但未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彭某证据不足,老板所说“滚”只是气话,彭某离岗期间应正常提供劳动。公司依据旷工规定解除合同,未违法。
二审翻转:法院认定公司未明确,要求彭某上岗,也未提供清晰指令,且5月29日的面谈说明,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因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必须赔偿彭某15.98万元。
大家觉得二审判决,是否大快人心?我就被老板骂过,能干就干,不能干滚蛋,你们被老板这样玩过吗?大家多多点赞转发,让那些趾高气昂的老板,看一看,国家是有劳动法的,保护的还是我们人民,也为公正公开公平的法律点赞,我是感觉挺爽的。大家怎么看?
法律焦点1. 公司是否明确提出,员工继续提供劳动?
劳动法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具备合法理由和程序。公司主张在彭某离岗期间已发出返岗通知,但未提供具体的书面证据,且彭某称并未收到正式返岗通知。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未履行有效告知义务。
关键在于:
员工离岗后,公司是否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或信函)要求返岗?
如果彭某的离岗构成旷工,公司是否有提前告知其将面临的后果?
法院认为,公司在这一环节中,未履行合法的告知程序,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不足。
2. 老板所说“滚”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口头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的解除,需符合书面形式,这是法律硬性规定。而在本案中,彭某认为老板的“滚”,已构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但法院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情绪化表达,缺乏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
口头指令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需结合当时的情境、语气及双方互动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5月29日的面谈中,老板明确表示“滚”是气话,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性意图。
因此,法院在一审时未认定,“滚”为解除合同的行为,但二审时则将公司后续的不作为,视为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就是打好小算盘,用软暴力逼迫,打工者自己离职。
3.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认定员工旷工?
公司认为,彭某从5月16日起未返岗,构成连续旷工行为,违反了公司规定。然而,法院指出,公司在此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员工返岗,包括未明确告知彭某后果,也未安排其他合理的工作方式。这种情况下,公司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存在瑕疵。
同时,法院强调:
员工旷工的认定,需有事实依据,如考勤记录或沟通记录。
公司未充分证明其,履行了善意提醒义务,促使其返岗。
而仅凭旷工记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证据不足。
这样的人民法院,我是真的喜欢,大家喜欢吗?欢迎评论区,讨论讨论,大多数人,都是员工,为了大家的权利,和以后的腰杆子,请积极发声,评论区打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以后老板,才不会吆五喝六,拿你当出气筒。
总结升华一句话可以是工作指令,也可以是情绪宣泄,但就在今天老板的一句“滚”,不仅引发了法律纠纷,更让我们看到了,职场沟通中的裂痕:缺乏尊重、模糊边界、责任不清,不求解决问题,只求大声输出,这是非常不理智的行为。
只有合理高效的沟通,才能解决问题,为公司创造利益,而不是能干就干,不能干滚蛋,这样只会打击员工积极性,反而不利于公司发展,哪怕你把他赶走了,传出去公司名声,也就臭了。还说招工难,哈哈。如果你也曾,遇到过出气筒问题,评论区曝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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