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公布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守望好食物 2024-06-15 03:29:55

(中国食品安全报记者陈茜 惠庆莲发自陕西)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渭南市华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食堂餐用具消毒不规范案

2024年4月25日,渭南市华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阴市某小学食堂提供使用的勺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大肠菌群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经分析,因当事人清洗勺子消毒杀菌不彻底,导致上述问题发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渭南市蒲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蒲城县某幼儿园食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22日,渭南市蒲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蒲城县某幼儿园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部分食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指导并责令整改。2024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有部分食材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渭南市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6日,渭南市澄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澄城县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未建立风险管控清单、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渭南市大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2月26日,渭南市大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荔县某初级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留样冰箱内,炒土豆丝实际留样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2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仍然存在未按要求留样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渭南市合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学食堂“三防”设施不到位案

2024年5月11日,渭南市合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阳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三防”设施不完善,操作间入口处未设置挡鼠板,就餐场所灭蝇灯无法正常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渭南市市场监管局供稿

(中国食品安全报陕西记者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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