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年4次离婚诉讼都被驳回的湖南衡阳女子宁顺花,在2021年又提出了第五次离婚诉讼;
该诉讼一审终于判决两人离婚;
但是男方不服,又提起上诉;
二审经过开庭,审议,宁顺花终于在8月3日这天拿到了判决书;
维持原判,准予离婚,但是宁顺花要退还男方结婚时的彩礼85000元,同时也要放弃分割房产,车辆的要求。
宁顺花很委屈:我都和他结婚了,又不是没结婚,为什么要退还彩礼?
还有,他暴力打人,打我,打我父亲,打我弟弟,难道就白让他打了?为什么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而同时,接到判决书的男方陈某,也不服判决;
自己还在婚内借过亲戚们的钱380000,由宁顺花保管,用于两人婚后的一些商业运营;
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让宁顺花还钱的诉求;
这个判决究竟能让谁信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作为原告若提供不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证明存在以上的情形,那不好意思,法官本着严谨和维持社会稳定的态度,一审极有可能会判决不予离婚。
可回到宁顺花的离婚诉讼中,作为男方的陈某不仅有赌博被警方罚款的表现,更有第二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表现,为什么还是不能判决离婚呢?
这可能还是与法院内部的一些不成文的习惯有关;
为什么这么说呢?
陈某虽然赌博被警方处罚过,可是仅仅一次,还算不上屡教不改;
陈某虽然几次殴打宁顺花以及家人,但是并没有重复殴打同一人,而且可能每次殴打的并没那么严重,所以在法官眼中,这只是家庭纠纷的被激怒表现,算不上暴力;
所以,所以,所以;
法律规定是很清楚明白的,人人都有自由选择结婚和离婚的权力,然而离个婚不剥你三层皮,婚是离不了的;
你的证据在法官的眼中会有另外一种解读,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不符合法律规定要离婚的情形,所以这个婚就是离不了。
(3)
第一回合离不了;
那么,不是还可以有第二回合吗?
宝刀再出鞘,重新开战。
但是要注意,不是手握屠龙刀就能号令天下;
法律有个明确的设置:在第一次判决书生效六个月之内,属于隐忍期;
即使手握宝刀,也不能随处砍人;
不仅不能砍人,在隐忍期内你非要到法院去亮剑,法院的保卫科直接和警方联动把你赶出去;
谁让你惹事生非,寻衅滋事?
只有过了这6个月隐忍期,你才能带着屠龙刀再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毕竟要顾及人情,国情,在第二次锲而不舍的诉讼中,基本上法官看你意志坚定,离意已决,会判决离婚,支持你的诉求。
然而,回到宁顺花的案件中,为什么第二次又没有判决离婚呢?
这里面很可能会涉及很多具体的细节,干扰了法官对整个案情的判断。
第三次,第四次诉讼,大致的情况可能都差不多,所以这个婚就是离不了。
(4)
可以看到,离婚诉讼中,很多具体的判断完全是依照法官的经验和自由心证;
如何证明感情已经破裂?
如何证明对方有家庭暴力?动手打人一次究竟算不算暴力?
怎么才属于屡教不改?
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
在长舒一口气,感情终于厘清,有结论的同时,还有财产的分配,婚前婚后财产债务的分配;
想让诉讼双方都满意,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答案。
宁顺花想不通,自己已经和对方结婚了,实际还生活了半年左右,为什么还要归还彩礼呢?
这可能就是法官的一种酌情判决,毕竟结婚时间很短,只有短短半年时间,而对方为这短短半年付出了将近十万彩礼,有失公允。
宁顺花也想不通,对方几次殴打自己明明是事实,为什么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自己不是被对方白打了吗?
人身伤害既然属实,那就不能白被打,只不过这个不白打的权力主要体现在公权上;
公安机关已经针对每次对方打人的情况作出了行政拘留几日的决定,公权力量已经代替私权进行了处罚;
所以,肯定不能白打,但是也不能支持精神赔偿;
而是通过公权让对方接受惩罚,吸取教训,让行为与结果匹配;
这就是法制内涵。
(5)
离婚绝对是一场时间,精力,尊严,信心的极大损耗;
想要离婚不容易;
特别是现在又出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离个婚就更难了;
有事没事,不要离婚;
有理没理,都不予离婚。
离婚越艰难,结婚越谨慎,不如结婚时就选对人;
遇到了真正合适的人再结婚。
而如果真的选错了人,婚必须要离,那就无论程序再复杂,时间再漫长,也要坚持等到把婚离掉的那一天;
结婚需谨慎,离婚有耐心,不要轻易随便去结婚。
(作者:韩枫,华东师范大学/法国里昂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欧美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如果你看了这篇文章想要告诉我你的想法,欢迎留言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