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陈年旧案,法律还能管吗?|北京拆迁律师

京坤拆迁律师 2025-02-12 10:19:25

在征拆案件中,我们经常会用到行政诉讼这一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然说到诉讼,那么首先要关注的就是起诉期限的问题。今天,我要特别聊聊《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然,法律也有特殊规定的情况。比如,《土地管理法》第83条就规定了,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起诉期限仅为15天。这就是起诉期限的特殊情形之一,大家一定要牢记。

一般来说,撤销之诉和确认违法之诉都适用6个月的起诉期限。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大家也要注意,那就是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如果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时,没有告知我们起诉期限,那么我们的起诉期限就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所以,如果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强制拆除了房屋,我们可以在知道房屋被强制拆除之日起1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还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个最长起诉期限的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了。这就是不动产领域纠纷的“20年”最长起诉期限。所以,如果涉及征地拆迁的案件,拆除房屋、腾退土地的事实发生在距今20年以前,那么基本上就不具有通过行政诉讼救济权利的可能性了。

当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5条,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那么起诉期限就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也不能超过上述的起诉期限规定。

总结一下,“6个月至1年”可以看作是征拆类案件的最佳权利救济窗口期;而“20年”则是一个理论上的最长权利救济窗口期。具体要看你的实际案情,欢迎大家联系京坤律师进行专业咨询,由专业律师来替你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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