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要求装修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进入小区。上月,装修工小李为小区某业主家装修了房子。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工小李办个出入证,并写明当月底装修完毕出入证作废。本月中旬某天,装修小李持过期的装修出入证进入小区时,保安员小周并未认真查实是否有效便予以放行,小李进入小区后遇到独自行走的业主张女士,朝张女士猛捅数刀,抢走张女士的挎包后逃走。在小李和张女士争斗时,保安员小周看到有人持刀行凶,因为害怕而溜走,且没有报警。张女士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小李潜逃数日后被抓获并被法院判决死刑。事后,张女士家属将物业服务企业告上法庭,称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保障张女士安全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张女士被杀害有严重的过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 重发时 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小周未认真查实出入证是否有效便予以放行,保安员小张发现有打斗事件,但未予制止,也未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置。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物业服务企业在装修工小李进入小区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职责,保安因害怕而溜走,就可以知道这名保安不合格,他没有处理安全事件方面的基本常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必须严格登记制度,同时,一定要训练保安人员识别各种证件的真伪方法。对某访客有疑问时,应通知巡逻员跟踪,监控中心进行监控。其实这类风险是完全可以规避的,要招聘胆大心细的保安人员,尤其是退伍军人,或者对保安人员进行充分的培训。《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第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都确认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的处理结果给广大的物业服务企业敲响了警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