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的女儿将位于辉县市某小区的房屋转让给被告,原告新乡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自2021年3月起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原告经多次催缴未果,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被告对欠缴2021年3月以来的物业费没有异议,但认为物业公司一直未解决其反映的问题是其不交纳物业费的真正原因。被告称,2019年夏天,因窗户漏水造成被告屋内墙面掉漆,窗户损坏,被告多次联系物业,目前仍未解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履行了物业服务管理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为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后,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经原告催告后,被告至今仍拖欠不交,原告要求其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居住的房屋窗户漏水,原告虽进行多次协商,但未能根治,导致被告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因原告仍继续为该小区提供服务,为缓和双方矛盾,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如果认为原告侵犯其权利,可以依法主张,以此抗辩拒付物业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对于业主不支付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不得以此为由采取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方式催交,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若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提起相应违约或损害赔偿之诉等方式维护权益,但不能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物业行业应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