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一食品经营店因销售过期葡萄酒被职业打假人举报,执法部门对这家食品经营店罚款5000元。随后,打假人又将这家门店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然而,事情的走向却发生了反转:尽管门店违法的事实很清楚,但打假人的赔偿诉求却被法院驳回。
2023年4月15日,陈某全在重庆市璧山区经营部购买了10瓶葡萄酒,花费共计2940元。这些葡萄酒的背标均标注有保质期10年的字样,但葡萄酒的年份与灌装日期却都在10年以前。
其后,陈某全以某经营部出售过期食品为由,通过12315平台对其进行了举报,经营店因此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处罚。
在2023年6月18日,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经营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某经营部经营场所货架上有待售的过期产品,没收超过保质期葡萄酒,并罚款5000元。
庭审中,陈某全出示了一份录像光盘,内容为其购买涉案葡萄酒的部分过程。在此期间陈某全对所购葡萄酒的标签进行了反复拍摄,以证明此事的真实性。
陈某全认为,案涉进口葡萄酒均已严重超过了标明的保质期,被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禁止销售的食品。因此向法院请求判令某经营部退款2940元,并“十倍赔偿”29400元。
有意思的是,虽然商品已因违法被处罚,陈某全自认为证据充足,一审法院却并没有判陈某全胜诉。一审法院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有十倍赔偿的条例,但也指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次涉案葡萄酒由于酒精度均大于10%,按照规定属于可免于标示保质期的产品,所以其标签注明的保质期并非质量判断的依据。
对于陈某“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一审法院也并不支持。相反陈某全的拍摄行为还成为一审法院判他败诉的理由。
法院指出,本案中,陈某全在购买葡萄酒时全程录像行为与一般消费者在购买酒水时所表现的行为不同,经查,陈某全在重庆市内多次以产品责任案由起诉,要求相对方退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陈某全并非实质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利用司法索赔牟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请亦不应得到支持。
即使陈某全表示不服继续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旧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全的十倍赔偿金也因此落空。
这起案件有“争议”的地方在于,这名经营者由于销售过期葡萄酒,遭到了相关部门的处罚,但职业打假人依照此理由要求赔偿却败诉。为何同一个违法行为,却带来了两个不同的结局?
此次职业打假人上诉遭到驳回的原因,其一是由于这种打假行为并不得到法院支持,但更关键的一点在于,虽然这款产品违法,但实质上并未给打假人的身体健康带来实质性伤害。
正如法院陈述,首先,涉案产品虽然按照标签标示已过保质期,但由于我国的食品标签标准,产品本质上仍处于可安全食用的状态。加之职业打假人也没有提供自己的身体因为饮用涉案葡萄酒而导致健康问题的实质证据,因此要求十倍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另外,根据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但事实上,由于许多大众消费者对没有保质期的食品会感到疑虑,为降低经销商的沟通成本,许多葡萄酒产品仍会在背标标注保质期。于是,市面上也出现了一些葡萄酒产品会自行标注保质期的情况。
按理来说,既然葡萄酒的背标上有保质期,那么销售超过保质期葡萄酒的行为,显然属于违规行为。
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而且处罚力度也不小。在2023年,武夷山市某购物中心的货架上因为有5瓶超过保质期的“张裕醉诗仙贵人香干白葡萄酒”仍在销售,被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案查处。最终执法部门不仅没收了其违法所得392元和涉案白葡萄酒5瓶,还罚款10000元。
经过查询得知,张裕醉诗仙贵人香干白葡萄酒的酒精度数为12%vol,属于可以不必标注保质期的产品,但这款葡萄酒的背标写着“保质期8年”。
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量,有些商家对葡萄酒标注保质期或许会让一部分消费者“放心”,但由于市面上同时存在很多并不标注保质期的葡萄酒,经营者采购的葡萄酒会出现有的商品有标注、有的没有标注的情形,进而让商家对此疲于应付。如果标注保质期,只要不过期售卖也没太大问题。不过,很多商家往往没有及时清货,才会暗自吃个“闷亏”,加上这两年葡萄酒行情也不太好,就会出现许多本不应当发生的纠纷与处罚。
葡萄酒过期了?给我来一吨过期葡萄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