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4种“接触”等同于宣战行为

军机图 2023-11-26 11:47:03

首先要说明一点,对于联合国成员国来说,在联合国建立前的那种交战双方在外交层面进行法理意义宣战的行为,已经基本被堵死了。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章第二条第四款:“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某一国家在加入联合国时,等同于自动放弃宣战权,否则视为破坏《联合国宪章》;而根据第七章“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各条款内容,只有在某一成员国主权遭到武力侵犯、且在受害国政府向联合国大会申诉后经由联合国安理会商讨并决议、获得安理会理事国通过后才能进行国际干预。

考虑到目前尚未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寥寥无几,可以说《联合国宪章》已经从法理层面将宣战行为彻底堵死了,所以直接通过外交层面宣战的做法在当代国际社会中几乎不存在。

而另一方面,以宣战确定战争开始这种做法,早在二战就已经事实上遭到军事强国的废止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一场典型的各主要战场上宣战行为都事实上无效化的战争,其中在中国战场作为被侵略一方的中国直到1941年才向日本宣战,彼时抗日战争已经进行了长达十年;而太平洋战场上标志战争开始的日军偷袭珍珠港行动,则是在日本海军舰队已经进入对珍珠港的攻击半径、空袭行动即将开始时日本才向美国宣战。

德国突袭波兰之前,并未向波兰宣战,而后却又发生了英国和法国向德国宣战却不发兵的“静坐战争”;德国向苏联发起进攻时,《苏德互不侵犯条约》仍然有效,两国宣战也是卫国战争全面爆发之后的事。可见,二战期间各个主战场或者是“战而不宣”或者是“先战后宣”或者是“宣而不战”,宣战这一概念早在八十年前就不再被视为必要的战争程序了。

因此,二战结束后的局部冲突,大多以“战而不宣”的形式发生,特别是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这两场深刻影响冷战局势的局部战争中竟然还出现了“交战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合法性而根本没法宣战”的局面。

除海湾战争外,二战后的历次规模较大的军事冲突都没有法理上的宣战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事实上具有宣战性质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

武力入侵。

任何对主权国家的武装入侵行为,都必然会引发被入侵一方的武装反抗,因此无论交战双方是否采取外交方面的制裁措施,交战行为都会事实发生。此类情况在当代国家间军事冲突中发生情况最多,也是最容易导致大规模军事冲突的情况,可以认为是影响当代国际政治安全的最直接因素。

攻击别国船舶或航空器。

在一国注册的船舶或航空器,法律上具有与该国领土等同的主权属性,所以攻击别国船舶或航空器事实上可以视同为攻击该国领土。

目前为止攻击别国民用船舶和航空器并没有因其过国家间的武装冲突,但需要注意的是二战后此类攻击行为均为个例,如果发生一国短时期内大规模攻击特定国家船舶或航空器的情况发生,两国之间不发生武装冲突几乎没有可能。

支持恐怖主义袭击。

恐怖袭击本质上是针对一国公民、领土或性质等同于领土的主权属性设施的攻击,因此支持恐怖袭击事实上就是支持攻击其他国家。

很明显,任何被攻击国家都不会容忍此类情况发生,如果被攻击国家同支持恐怖袭击国家本来就有矛盾,此种行为几乎不可避免视同于宣战。

容留战犯。

当一国发生武装冲突或政变、导致其某些军政要员被定性为战犯后,当事人为求自保可能流亡他国,而如果容留这些流亡者却没能与冲突发生国进行沟通、或不顾冲突发生国当局方面警告故意采取此类行为,则可能导致冲突发生国视流亡者容留国为不友好国家、乃至发生双边军事冲突。

通常来说,容留战犯并不会直接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纠纷,而是被视为采取敌对态度的标志,此类行为更可能是国家间武装冲突的导火索而非根本诱因。

从现在爆发的巴以冲突看,就能看到导致战争的原因有很多,但是总有那么一条可能引发大规模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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