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的账龄如何确定

中中专注 2024-09-06 17:18:36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家供电公司,于2010年与A售电公司签订供电协议,由我公司向A售电公司供电。

自2010年1月-2020年8月,我公司向A售电公司不间断供电,每月均产生应收账款,合计应收账款为5000万元(我公司已开具发票),其中2018年2月-2020年8月的应收账款达3000多万元。

自2010年1月至2023年6月,A售电公司未每月及时回款,有时时隔半年甚至一年才支付款项,相关回款情况动态变化,现累计所有回款金额为2000万元,还有3000万元未回款,无法覆盖应收账款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我公司拟确认坏账损失。

请问:

1、我公司是否可按照先发生先收回原则确定未收回应收账款的账龄?

2、我司2024年汇算清缴时,2018年2月以后到2020年8月的应收账款是否属于“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9-05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因此,如企业的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关于会计账务账龄计算问题建议参照会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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