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但是效果却天差地别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支付一定的金钱的担保形式。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首先,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过的话,超过部分没有定金的效力。其次,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最后,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一句话总结:定金不买不退,订金不买可退所以大家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区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