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存在:
1.南翼第一部带式输送机第194架至210架缺少5个皮带托辊;
2.182601集中运料巷掘进工作面3根顶锚索外露长度分别为1000mm,750mm,600mm,与作业规程要求不符;
3.消防材料库存储的消防材料和工具不符合要求,砖、风筒等未按要求配足,水泥结块;
4.182601排水点外水仓掘进工作面局部接地极使用1根直径35mm钢管制成,垂直埋入底板深度0.5m;
5.现场检查时182408下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悬挂使用的2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显示甲烷浓度0%,现场实测甲烷浓度为0.26%;
6.2024年9月16日,182605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第三部带式输送机抱闸电机烧毁导致一氧化碳超限报警;
7.182605采煤工作面移动配电硐室口的信号综保,无2024年9月7日、8日漏电保护试验记录;
8.182605采煤工作面移动配电硐室1台6千伏变压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182605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内乳化液泵开关的局部接地使用直径35mm、长度1.5m的钢管制成,未全部垂直埋入底板;
10.182605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扩刷帮处,1根帮锚索外露530mm,回风顺槽补强支护的1根单体液压支柱不迎山,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1.四采区提升机钢丝绳检查记录中没有锈蚀情况检查;
12.四采区提升机上偏口挂车道未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四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6.《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8.《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八条第四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10.《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相应处罚: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3万元(¥30,000.00);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1.4万元(¥14,000.00);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罚款2万元(¥20,000.00);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3万元(¥30,000.00);
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3万元(¥30,000.00);
6.《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3万元(¥30,000.00);
7.《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1.4万元(¥14,000.00);
8.《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罚款3万元(¥30,000.00);
9.《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3万元(¥30,000.00);
10.《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1.4万元(¥14,000.00);
1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1.4万元(¥14,000.00);
1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罚款3万元(¥3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元整(¥286,000.00)。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梧桐庄矿成立于2005年07月13日,注册地位于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西固义乡,法定代表人为王广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