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1、73下05综采工作面材料巷30T稳车(编号8-20)有30cm区段的提升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1.2、西十一五部车场扩修与113下11两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的甲烷传感器未设置当甲烷浓度超过1.5%时停止局部通风机的功能,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
2.1、113上05-2运输巷移动式挖掘机的供电电缆未安装防拔脱装置,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二项规定;
2.2、西三采区充电硐室里侧出口未安设防火铁门,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3、现场使用浓度为1.8%的甲烷标准气体对113下11材料巷回风流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传感器显示数值为1.44%,误差超过真值的±10%,
不符合《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AQ6203-2006)4.10.2规定;
4.1、安全监控系统UPS备用电源未每月测试1次,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4.2、西三采区充电硐室废油直接排入硐室水沟内,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4.3、33下06运输巷沿33下05采空区、33下03采空区、3下302采空区掘进未采取喷浆封堵措施,
不符合《33下0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沿空掘进时应采取喷浆封堵措施防止巷道与采空区之间的漏风”规定;
5.1、73下05综采工作面第59#、62#液压支架初撑力分别为18MPa、10MPa,不足24MPa,
不符合《73下05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支架的初撑力不得低于泵站压力值的80%(≥24MPa),确保达到初撑力”规定;
5.2、73下05综采工作面第2#架与3#架、22#架与23#架支架错茬为顶梁侧护板高的4/5,
不符合《73下05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相邻支架顶梁平整,无明显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为标准”规定。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立案
对第1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对第2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对第3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对第4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的行政处罚;
对第5条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消除,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的行政处罚
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2月24日,注册地位于济宁市微山县付村镇,法定代表人为梁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