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的拍卖发展史

回收小天使 2024-12-23 14:24:16

拍卖,作为一种古老而独特的交易方式,其历史源远流长。它是专门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与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要拍卖的货物向买主展示,公开叫价竞购,最后由拍卖人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拍卖是一个集体决定价格及其分配的过程,属于商品流通的范畴,是社会再生产四要素 —— 生产、分配、交换(流通)和消费的一分子,也是社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和组成部分。

拍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古巴比伦的拍卖新娘活动是有文字记载的最早拍卖行为。在那个时代,拍卖新娘是以适婚女子为拍卖标的,将女子按美丽、健康程度顺序先后拍卖,让出价最高的男子中标,成为新郎。古希腊、古埃及也都有拍卖活动,如古希腊的奴隶拍卖、采矿场和诉讼罚没财产等拍卖,古埃及托勒密王朝的王仓磨粉设备、国有打谷设备等拍卖。不过,这一时期的拍卖内容相对单一,拍卖标的匮乏,且拍卖以人为主,兼拍其他,反映了奴隶社会买卖婚姻引入竞价因素、奴隶主对奴隶的欺压等,并且当时没有拍卖机构,拍卖人均为社会贤达之类,或由宫廷选派的人士主持拍卖,拍卖亦未形成规模,只是零星性、散见式的一种拍卖活动,并非人们普遍运用的买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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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时期的拍卖是世界拍卖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首尾延续了约千年左右的时间。这一时期的拍卖内容丰富,拍卖标的广泛,举凡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小到衣布酒茶,大到土地房屋;上至皇位国家,下至隶畜官爵,无一限制,均可拍卖,文物艺术品的拍卖也时有出现,如雕像、挂毯等。由于拍卖在罗马时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原本分散兼营拍卖的拍卖人便逐渐被专门从事拍卖专业的拍卖商所取代,后来一些拍卖商又单独或合伙组建机构、成立门店,开设了拍卖行。准确地说,罗马时期的拍卖是人类历史上拍卖业发展过程中的第一个高峰,它为近现代拍卖奠定了基础,构造了轮廓、确立了模式、创制了法规、积累了经验,堪称近现代拍卖的源泉和鼻祖。就连英文 “Auction”(拍卖)一词,也直接来源于拉丁词语 “Auctio”、“Autuc”(意均为 “增加”),这使人有理由相信罗马拍卖,正是当今国际通行和最时兴的 “增价拍卖” 方式的起始和雏形。

拍卖业在 17、18 世纪的近代欧洲正式形成。1660 年 11 月,英国出现旧船、废船拍卖;1689 年 2 月又有绘画及手稿拍卖;1739 年首次拍卖房地产等。与此同时,逐渐兴旺的欧洲拍卖业还从事跨国经营,远及英国、荷兰、法国相继在北美建立的殖民地。1662 年在荷属殖民地新阿姆斯特丹(今纽约市)有土地拍卖;1717 年在英属殖民地波士顿有名人藏书拍卖。种种迹象表明,到 18 世纪,拍卖作为一个国际性的行业已经形成,出现人类历史上拍卖业发展过程中的第二个高峰。这一时期的主要表现为拍卖机构大量出现,1744 年和 1766 年,当今世界两大拍卖行 —— 苏富比和佳士得,分别在伦敦成立,当时伦敦已有 60 多家大大小小的拍卖行,拍卖业十分红火。在世界上两大行成立前后,还有目前世界上著名的拍卖行相继问世,如 1705 年的奥地利陶洛士拍卖行、1766 年的伦敦塔索尔马匹拍卖行、1796 年的英国菲里普斯文物艺术品拍卖行、1852 年的巴黎德鲁奥拍卖行等。

我国的拍卖行业出现于清朝末年,最早出现的拍卖行是 1874 年英国的一家拍卖行在上海建立的鲁意斯摩洋行,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家拍卖行。上世纪 80 年代,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拍卖业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逐渐恢复并发展起来。1986 年,第一家拍卖企业在广州成立;1995 年 6 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成立;1997 年 1 月 1 日《拍卖法》实施;2004 年 8 月,《拍卖法》修正,取消了公安机关对拍卖业的特种行业管理;2004 年 12 月 11 日起,国外拍卖企业加入中国拍卖市场,拍卖业的竞争日趋激烈;2005 年 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强制拍卖的法律空缺。

在现代经济中,拍卖占据着重要地位并发挥着诸多作用。它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方式,能够为商品或财产权利提供一个透明的价格发现机制,使价格能够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物品的真实价值。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艺术品、古董、珍稀物品等,拍卖更是成为了主要的交易方式,不仅能够实现这些物品的价值最大化,还能促进文化艺术的传承与交流。同时,拍卖在企业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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