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一项特权:戳穿欧美又一神话,西方果然善于包装

诸史 2025-01-08 23:57:58

所谓“王在法下”,简而言之就算国王也要受到法律约束,犯法之后也要受到法律惩处。按照西方历史描述,“王在法下”始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1215年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被迫签署了《自由大宪章》,将“王权”限制在了法律之下。

毫无疑问,“王在法下”是正确的,权力就该被关在笼子里。但问题是,西方国家一直以此自我标榜,那么是不是真的做到“王在法下”了呢?其实,西方只是善于包装而已,现实发生的很多事情就一次又一次的戳穿这一神话。

王在法下背后历史

谈“王在法下”,必然要谈英国大宪章,这已经被捧上神坛了。但实际上,这里面存在很多“误解”,甚至是刻意制造的谎言。

1215年,英国还不是君主专制国家,国王不过是大一些的诸侯,本来就没有权利干涉诸侯,因此当时英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王权”,又如何来限制“王权”?所谓《自由大宪章》,是因为约翰王想要收拢权力,遭到贵族诸侯的反对,最终双方签署的一份约定,要求国王不能损害诸侯权力。

1485年,亨利七世靠武力取得王位,建立的“都铎王朝”,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君主专制政权,才有真正意义上的“王权”。但这一时期,根本就没有“王在法下”之说,反之如果真的“王在法下”,还如何实现君主专制?

实际上,近代资产阶级兴起后,为了限制王权、以便发展自己,才从“古墓”中将大宪章掏了出来,才强调“王在法下”。但1215年的大宪章是国王与贵族诸侯签署的,也不保障商人权益,所以只是借用“王在法下”的思想,内容却已经面目全非了。

问题是,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真能实现“王在法下”,真的是“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真能有罪必罚?所谓事实胜于雄辩,接下来不妨看一个事实。

现实戳穿又一神话

按照王在法下,那么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有罪必罚才对,其中特别强调的是功是功、过是过,功过不能相抵。如今,美国可谓是“西方之光”,甚至被称为人类文明的灯塔,简称“灯塔国”,然而美国却有“总统特赦”。

中国古代皇帝也有赦免权,但还是有限制的,比如“十恶不赦”,皇帝一意孤行往往就会遭到抵制。然而,灯塔国总统特赦却是“一项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只要是违反联邦层级法律的与不是被国会弹劾的犯罪对象都能赦免,总统可以为所欲为。

比如:杜鲁门曾特赦1913个罪犯,艾森豪威尔特赦1110人,林登·约翰逊赦免960人,尼克松总统特赦863人,1977年卡特一次性赦免了超过20万名越战期间的逃兵役者(这类似中国的“法不责众”,可以理解),克林顿特赦450人,奥巴马离任前特赦了212人、给1715人减刑。其中,水门事件尼克松下台,福特上台后立即特赦尼克松,尽管六成美国人反对这次赦免。

坦率的说,如果赦免犯罪情节可以商量的极少数人,其实还是可以理解的,但美国总统赦免的很多人罪恶累累,比如现在总统的儿子就罪恶累累,但依然被特赦,而且赦免数量极大,比如杜鲁门特赦了近2000个罪犯,这是典型的“王在法上”,如此再标榜自己如何如何“王在法下”,无疑是非常可笑的。

除此之外,仅近两年都有很多“王在法上”(这里的“王”可指权贵,未必一国之首)的案例,比如萝莉岛事件,再比如吹牛老爹事件等,最终都会不了了之。甚至,某位“狂徒”崇拜的德肖维茨,虽然知法犯法,但却会理直气壮的倒打一耙。

其实,很多事情不能只看“上半句”,更要问“下半句”,既然权力在笼子里,那么谁在笼子外?既然“王权”在法下,那么谁在法上?以美国来看,不仅现实的“王”在法上,而且资本也在法上。

问题在于:虽然西方国家根本不是“王在法下”,而且事实早已给出答案,但为何人们还是相信西方“王在法下”?原因很简单,虽然事实早已击破西方国家的“王在法下”,但西方非常善于包装,通过影视书籍等等方式,不断的将自己美化包装,最终将一群国人迷得神魂颠倒,对西方“塑造”的形象深信不疑,对事实却不屑一顾。

与之相反,中国舆宣实在太逊,先秦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后历代都有法典,朱元璋推行官民同罪,很多帝王都下过“罪己诏”(西方可有帝王主动公然认错?)。因此,中国古代法制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也有很多闪光点。最终,舆论给人的印象仿佛是中国古代法制一无是处,英国诸侯与国王的协定却成为“人类之光”,从而助推西方占据可以随意指责他国的道德制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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