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美国总统一共可以连任两届,而一届为四年,所以很多人便想当然地觉得,美国总统最多可以在白宫任职八年的时间。
但其实这个结论是错误的,根据美国宪法第22条修正案里面关于总统任期的规定做出了如下阐述:
“任何人不得再当选总统两次;在别人当选总统的任期内,担任或代理总统时间超过两年的人,不得再当选总统一次。”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咱们来举例说明一下。

假设特朗普总统在任期内,突然因为去世、罢免或者主动辞职等原因,而中断任期的话,那么身为副总统的万斯就可以通过继任顺序成为代理总统。
由于当前特朗普总统在第二个任期内,任职了还不到半年的时间,那么万斯就可以至少担任三年半的代理总统。
根据美国宪法第22条修正案的要求:
“担任或代理总统时间超过两年的人,不得再当选总统一次。”
故而,万斯虽然只任职了三年半的时间,但他也已经算作是完成了一个任期,未来最多只能再当选一次。
也就是说,万斯当总统的时间,最多就只有七年半的时间,无法像正常总统拥有八年的任期。
但是如果特朗普是在任职满两年的这个特殊时间点去世的话,那么充当代理总统的万斯,不仅可以代替特朗普完成剩下两年的任期,而且也不会被算作是完成了一个任期。
未来,万斯依旧可以正常当选两次总统。
如此一来,万斯担任总统的实际时间就达到了十年时间了(八年正常任期+两年代理总统)

故而,按照当前美国正常程序来走的话,一个美国总统最多可以待在白宫十年的时间,而不是八年。
当然,在美国历史上,也存在着富兰克林·罗斯福这样连任四届任期的特殊存在。
而美国宪法第22 条修正案是为了回应富兰克林·罗斯福而制定的。
1947 年 3 月 21 日,在哈里·杜鲁门总统执政期间,国会批准了定义总统任期限制的修正案。各州于1951年 2月27日批准了该修正案。
在第 22 条修正案颁布之前,宪法并未限制总统任期的次数,尽管包括乔治·华盛顿在内的许多早期总统都为自己设定了这样的限制。

故而,第22条修正案只是将总统所秉持的不成文传统写在了纸面上。
多年来,一些立法者提议废除第 22 条修正案。这些人认为,该修正案限制了选民行使自己的意愿。
里根总统便是反对总统任期限制的知名人士之一。
他在1986 年接受《华盛顿邮报》采访时,曾表示:“第22条修正案是一个错误!难道人民不应该有权利随意投票给某个人吗?他们让参议员在那里干了30或40年,让众议员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