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拆过封了,就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风岁月无情 2025-03-26 18:38:45

网购时,很多产品购买界面会标注着“七天无理由退换”,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让消费者在购买时认为反正不合适就可以退,毫无风险。但现实中,部分消费者在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时,却遇上商家摆各种理由拒绝退货的情形。商家私自设置的不退货条款是否能对消费者产生约束力了?天纵鉴定(SKYLABS)今天就分享一个上海法院的相关判罚案例。

基本案情

顾女士在某电商平台的一个店铺,购买了一款投影仪。投影仪到货后,顾女士拆开包装试用,却发现投影仪的按钮有卡顿现象,有时候按下去了不能立即弹起。于是,顾女士在平台上申请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并将投影仪退回店铺。可店铺收到投影仪后却提出,包装的塑封已被拆,于是拒绝退款。

顾女士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货退款。庭审上,店铺向法院出示了平台上该商品的“商品页面详情”的截图。上面写明了,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店铺的“购前须知”中也写明,本商品为数码类商品,一经激活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购买后若商品防伪签或密封条损毁,则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因此店铺认为,消费者在知晓前述“商品详情”和“购买须知”的情况下仍选择购买,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品订单详情页中确实有“一次性包装破损,即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购前须知中也有关于售后的相关内容。但这些内容并未于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提示,对于激活使用的标准与具体情形也没有向消费者明示。而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以及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相关条款,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官认为,原告购买的“投影仪”是影音电器类产品。这类产品的画面效果、操作流畅度等,恰恰是决定消费者最终是否愿意购买的关键因素。不能因为消费者已将商品拆封,商家就拒绝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天纵点评

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五条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适用的例外情形为:消费者定作的;鲜活已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那哪些商品可以根据性质并经过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呢?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亦有相应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上述商品属于约定不退范畴,因此并不是商家想不退就在购买界面备注一笔即可豁免。本案中顾女士所购买的投影仪属于实体数码类产品,虽然在产品界面备注了不退的情形,但并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范围,商家的该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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