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临近下班时间离开工位,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魔都说法 2025-02-02 21:52:42

案情简介

华某是A公司员工。

公司《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载明:“工作日公司实施固定考勤管理,上班时间为9:00-12:00,13:301 8:00.“未经审批同意,在下班时间结束前离岗的人员属于早退。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早退达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并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

“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A公司通过邮件向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

“华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在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无故早退6次,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以上行为属于"单个考勤周期内出现迟到或者早退达到3次及以上者或年度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6次及以上者”,按照公司《奖惩制度》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合同。”

经A公司监控显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中载明的五次早退1分钟行为,均为华某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2022年12月8日,华某提出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A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中规定了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并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将给予开除处理,而华某确实存在五次中午下班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A公司并未通过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早退的具体标准,劳动者对该标准可能存在离开工位、离开公司等不同理解,故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缺乏依据。

其次,A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均需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华某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分别发生在2022年10月、11月和12月,但A公司从未向华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仅在最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一次性提出,并据此认定华某严重违反劳动规制度,明显缺乏合理性。

综上,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合常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华某文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明法提醒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据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除应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外,还应考量制度规则及具体执行的合理性,同时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妥善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将早退的标准进行了细化;此外,认定是否构成早退需结合考勤记录、审查、通报、处罚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明确早退的具体标准,并通过提示、处罚等方式对劳动者相关行为进行纠正;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劳动者早退的频率、情节、主观恶意等因素,对其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进行认定。((2024)鄂01民终1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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