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问题八:依照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针对同一终局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起诉和申请撤销时,一般由基层法院就双方的请求进行合并审理。此时,对于用人单位的撤销仲裁请求是进行实体审查,还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适用或程 序性审查?
研讨活动中,少数意见认为,基层法院对于用人单位的 请求进行全面的实体审查与处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由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并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 一款审查终局仲裁裁决是否应予撤销的职权。
终局仲裁裁决 因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而不发生效力,如果用人单位对该 裁决亦有异议,则基层法院应一并审查并处理双方的实体争议。
多数意见认为,基层法院对于用人单位的请求,一般应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但特殊情形除外。
首先,人社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发〔2022〕9 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中院对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根据文义理解,基层法院对用人单位的请求的审查范围一般限于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情形。
其次,从救济途径的制度设置上看,如劳动者未就终局裁决提起诉讼,则用人单位仅有权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
如因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却使得用人单位就终局裁决的裁决事项提出实体请求而获得审理的机会,反而增加了劳动者提起诉讼而带来的对其实体权利造成更大不确定性的风险,这有违“一裁终局” 制度及时快捷保障劳动者相关权利实现的初衷。
据此,基层法院在合并审理时,对于用人单位的撤销仲裁请求仅应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法律适用或程序性审查。
但需注意的是,如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争议事项包含在劳动者起诉的争议事项内,则基层法院应对双方诉争的事项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