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有选择接受或者拒绝的权利。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丁磊律师依据司法考量集举证分配,对遗嘱公证被撤销情形下对放弃继承反悔的认定进行了审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遗嘱公证被撤销情形下对放弃继承反悔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开始后,继承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一般允许放弃,但放弃继承权具有一定限制,即不得影响法定义务的履行。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此处的法定义务,主要是指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继承人在已经履行了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前提下,其放弃继承不需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即可成立生效。但如果继承人以放弃继承为理由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则其放弃继承行为因目的违法而无效。
二、打印公证书因形式问题被撤销的,并不一定影响遗嘱的效力,该遗嘱涉及的遗产并不能当然地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公证细则》第19条规定: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向公证机构提供过相应的自书或代书遗嘱的,或者由公证人员代为书写过相应遗嘱的,只要依据《民法典》能够认定上述遗嘱合法有效,仍可按照该遗嘱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只会丧失公证的证据效力。
三、选择公证遗嘱的原因介绍
首先,遗嘱公证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员依据法律规定审查遗嘱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后予以确认并公证。因此遗嘱一经公证便具有合法性。通过办理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可以有效降低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
其次,遗嘱公证内容不易被篡改和伪造。法律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所在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受理。办理遗嘱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遗嘱公证不能委托他人代办。因此经公证的遗嘱内容完全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证明遗嘱真实性和法律效力层面,公证遗嘱享有独特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