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遭3名同学杀害埋尸案宣判!
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三名初中生霸凌同学,随后将王某某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里。三个孩子,都只有13岁,被害人也仅13岁,却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故意杀人案。最近,法院判决下来了。
案情回顾:两个孩子预谋杀人,一人旁观后协助毁灭证据
事情发生在2024年3月10日。张某某和李某,都是13岁,跟同班同学王某某(也是13岁)有点矛盾。张某某就提议,要杀害王某某,然后把他的钱分了。李某也同意了。
为了作案,张某某还提前选好了一个废弃的蔬菜大棚,还带了铁锹去挖坑,真是丧心病狂!
案发当天下午,张某某把王某某骗了出来。因为李某的电动车要放在马某某(也是13岁)家充电,所以李某就骑着马某某的电动车,带着马某某,张某某则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带着王某某,一起去了那个事先选好的大棚。
路上,李某按照张某某的指示,把他们要杀害王某某的事情告诉了马某某。到了大棚后,张某某先用铁锹动手,直接杀害了王某某,李某则在一旁帮忙控制住王某某。马某某看到这个场景,就吓得跑出了大棚。
张某某和李某合力把王某某杀害后,还把尸体埋了起来。之后,他们一起骑车逃离现场。张某某还把王某某手机微信里的钱转到了自己账户,和李某分了。为了毁灭证据,他们把王某某的手机卡拿出来,让马某某砸毁,然后把手机扔掉了。
案发后,是马某某最先向警方交代了情况,并指引警方找到了埋尸地点。
法院判决:两人获刑,一人不予刑事处罚
2024年12月3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网友评论:
@完美幸福822:主犯张某某为什么不判死刑?是因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条款吗?现在的小孩真的太凶了,13周岁就会杀人埋尸,我们应该加强未成年人的品德教育。坚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了。
@唐崛轩:这应该是修改入刑年龄后第一起14周岁以下判刑的案件。
@申觅迩0h8:孩子是父母的复印件,其实更应该关注下监护人对子女的教育。
@VHEY50260:多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多陪陪他们,让他们感受到关爱和温暖,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朝华天骄01K:真相信有的人天生歹毒,而且不是一般的心狠手辣,看那些虐待动物的人,从小都是没有一丝人味的人。这些人都是社会潜在的危险,如何防范这类人变本加厉,全球范围也是一个社会难题。
@牛仔吞su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年龄小不代表不犯法,但判的时候也会考虑到年纪,毕竟孩子心智没成熟,对犯罪认知也不同。
@moon20020817回复@牛仔吞sun:心智不成熟咋不拿铁锨拍自己?犯罪认知不同咋不第一时间告诉家人案发经过?天使在人间,同样恶魔生来就是恶魔!应该枪毙!
对此,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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