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在中国的发展历史虽短,至今也已经超过100年的历史。从思想传播到推广实践,这期间经历了不同的政治体制,也制定出不同发展路径的合作社法规,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成就。不过,总体来讲合作社在中国的发展并不是很如意。这当然主要指的不是名义上的合作社发展的数据,而是真正的合作社似乎并不普遍。这其中的问题已经有很多研究提供了解释,我想再从所谓的传统角度做一个补充。
五四运动前后,合作制思想开始从西方传入中国,最早是由一批具有平民思想的知识分子倡导,并努力实践。北京大学早在清朝末年就开设“产业组合”课程,在师生中孕育和传播合作社思想。1917年北京大学法科教授胡钧在校刊载文倡导建立合作组织,经过一些师生的努力,1918年3月30日,我国第一个合作社——北京大学消费公社在北平景山东街42号成立。
民国政府时期合作社数量增加较快。根据当时发行的《合作月刊》的资料,1933年,全国有6846个合作社,其中以信用合作社最多,达5726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2.3%。1934年3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合作社法》,1935年9月1日开始施行,并曾在1939年11月17日修订。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合作社立法。
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也在大力发展合作社,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就已经在建政的解放区如东北和华北大规模发展供销合作社。1949年以后,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成为了国有经济的有力助手,为稳定发展经济做出了贡献。此后,大规模的农业合作化更使当时的中国成为合作社的海洋。但很快大规模的人民公社化使合作社退出了历史舞台。
改革开放以后,合作社的发展又逐步得到重视。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经营中逐渐发现个人面对市场独立难支,采取了各种互助方式。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合作社进入了发展快车道,及至2023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经超过200万个。
中国发展合作社的曲折过程,有很多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到目前为止,尽管看起来合作社数量很多,但对合作社存在的各种不足无论是社会各界还是专业人士都有很多批评,对比中国合作社与发达国家各国合作社发展模式的差异,一些学者更提出了合作社异化的观点。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当然也不少,最令人诟病的就是所谓的“假合作社”,即以套取政策优惠为目的而组建的合作社。这几年主管部门对这类现象进行了整顿,合作社数量有所下降,即可归于这类措施。不过,整顿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以合作社原则来衡量,恐怕还是有很多合作社不够格。甚至有些学者断言,中国几乎没有真正的合作社。
其实,对于合作社在中国发展可能遇到的困难,毛泽东同志早就意识到了。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毛泽东同志谈到新中国的建设时,就曾指出:
“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
毛泽东同志特别用了一个词“合作社传统”,他认为文化落后和缺少合作社传统,会使中国发展合作社遇到困难。文化落后很好理解,但什么是合作社传统?但查阅文献可知,发现研究合作社的学者似乎很少从合作社传统这个视角对中国合作经济的发展做过充分的论述,甚至查不到一篇有关合作社传统的论述文章。倒是有一些学者常把互助文化延伸为合作文化,以此来说明中国并不缺少合作的土壤。关于互助的传统,毛泽东曾在《寻乌调查》中分析过中国传统乡村凑份立公田、打会等及其孕育的互助文化。但恐怕互助传统和合作传统是完全不一样的两回事,否则对于中国农村互助文化很了解的毛泽东同志也不会说中国缺少合作社传统了。
传统一词的拉丁文为 traditum, 意即从过去延传到现在的事物,这也是英语中 tradition 一词最基本的涵义。辞海对传统的解释是:世代相传具有特点的社会因素,如风俗、道德、思想、作风、艺术、制度等。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爱德华·西尔斯认为,延传三代以上的、被人类赋予价值和意义的事物都可以看作是传统。
传统是围绕人类的不同活动领域而形成的代代相传的行事方式以及其结果,无论是物质形式的还是精神形式的,都体现为对社会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和道德感召力的文化力量,同时也是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创造性想象的沉淀。传统在人类的行为中发挥着或多或少的影响力,当然也会对人类的社会组织形式具有影响。
人类的社会组织是人类从事生产生活的组织载体,也就是人们集体行事的社会组织形式。纵观人类发展的过程,人类的社会组织形式发展有大体一致的脉络,但不同的族群,不同的地域即便是被人们认为是相同的社会组织,也会存在差异。解释这种差异,可以有多个视角,传统的影响即是其中之一。对有些差异而言,传统的解释力可能会更强一些。
钱穆先生(1895~1990年)在他的《现代中国学术论衡》一书中明确指出:“中国文化传统既与西方不同,则中国社会状态亦自当与西方有异。今国人乃率据西方社会学来观察评论中国社会,则胥失之矣。如言西方为商业社会,中国为农业社会,不知中国社会之工商业积两三千年来,皆远胜于西方。直至近代西方科学发达,情况始变。而中国始终不能有资本主义之产生,则为中西双方文化之大相异处。国人又称中国为封建社会,则又大谬不然。中国社会两千年来,工商业皆极盛,何以终不产生资本主义,此乃一大问题,可自上层政治措施上论,亦可自下层社会情态上论。”
按照钱先生的说法,历史上中国的工商业活动并不比西方落后,但却没有孕育出资本主义,回答这个问题,要从政治和文化两个方面去讨论。
合作社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从表面上看,它似乎是一种对股份制公司进行修正而形成的经济组织,它的出现,应该说是股份制公司为其准备好了一定的条件。所以,合作社的产生所依据的社会环境与股份制公司具有高度的同质性。但我们尚不能解释为什么这种对股份制公司的修正恰恰能够在一些国家实现。以往我们对合作社的研究,更多地看重合作社思想家的描述,也过多地强调劳苦群众对抗资本的意义,尽管这些都的确是合作社产生过程中不能忽略的,但对抗资本的方式有很多,合作社的产生究竟是什么样的社会传统在发挥作用。
我们还是需要再确定一下合作社的本质特征。什么是合作社?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路径会给出不同的定义,而不同的国家依据其治理的逻辑也会在其法律中给出不同的界定。所以,为讨论方便,我们还是以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作为一个最大的公约数: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需求及渴望的自治组织。按照这个定义,合作社是企业的一种类型,其特点在于自愿联合、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并在实际运营上满足参与联合者共同的需求。简单说,就是共同所有、共同管理、共同利用。
一个合作社只要坚持了社员所有、社员所治、社员所享(member ownership、control and benefit)三大原则,就没有违背ICA的精神。而社员所有、所治、所享的基础是要成为“使用者”(user),也就是说必须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否则,即使有社员资格,也并不意味着他一定要分享合作社的利润。因此,合作社的三大本质原则又可以更准确地表达为社员中的使用者所有、所治、所享(user ownership、user control and user benefits)。
在合作社三原则中,使用者所有和所享都是基于产权制度,而所治则是对产权制度的一种调整,也是一种共同治理模式。合作社并不是如股份公司那样实行委托代理制的管理方式,而是参与者共同治理。所以,合作社看起来与股份制长得差不多,但就是因为共同治理的原则差异,它本质上就与股份公司那种资本结合不同了。资本结合的动机是利益,而合作社人合的动机则是共同协商决定的集体行动。前者的孕育要依靠资本主义的土壤,而后者的实现则必然是其社会中存在的管理传统的借鉴和延续。这可以视为合作社之所以能够成为成功的社会组织制度的关键,因此也是传统文化提供了深厚的根基。
按照这个逻辑,要追寻合作社的传统,就不能不从人们在生意场中的合作方式说起。这里的合作,是一种广义的合作,即从一个人参与生意到多人联合参与生意的过程。人类脱离原始生活状态之后,对外进行市场交换就成为一种生存必需。人类参与市场交换和承担风险的组织方式,基本就是按照家庭、家族、合伙、两合、股份公司这样一个脉络发展的。这里边核心的差别在于责任的差异,即出钱获得收益和承担责任与风险的差异。《世界金融史论纲》就说,“近代欧洲的公司经历了合作制、两合公司、股份公司等几种形式”。而关于欧洲商业组织的演化历史,在法国著名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所著的《十五至十八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一书的第二卷中,有非常详细的描述。
我们对合作社的理解,以往都是从弱者的互助组织这样一个视角出发,虽然也强调是一个“人合”的组织,但对“人合”的组织发育研究得并不深入。“人合”是一种人际关系的处理,或者说是一种人际关系的结合,这种结合其实就是一个共同体。抽掉合作社的资金这个要素之后,剩下的就是一个抽象的共同体。虽然共同体都有其具体的连接要素,有时候是物质要素,有的时候是无形的精神要素,但共同体的性质使其发育的基础是高度相似的。
德国合作社研究专家福斯特(Faust)指出,“在德国合作社的历史中,恶劣的经济社会环境是推动合作社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一点我们从合作社的发展史中不难得到印证。德国是信用合作社的发源地,在信用合作领域一直领先于世界其他各国。据文献记载,在19世纪的德国,由于经济环境恶化,农民基本上无法从国家或从正规银行系统获得贷款支持。为了维持生产,农民不得不严重依赖于当地的高利贷者,而高利贷者也趁机对农民收取高达50%以上的利息(据福斯特的研究,当时银行系统的最高利息不超过10%),这无疑加剧了农民的窘境,并形成了恶性循环。
不过,这种社会环境只是合作社产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合作社能够结合成合作社,与金融资本发展的成熟与否有关,也与股份制公司所提供的制度有关,但更与欧洲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传统有关。没有股份制公司提供的这个基础,形似股份制的合作社就没有形成的土壤。我认为,合作社与股份制公司的基本生存环境是一致的,但如果没有一种特殊的传统存在,也许我们看到的合作社并不是今天这个样子。
传统的产生和继承,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应该首推地理因素,即我们说的一方山水养一方人,也就是资源禀赋决定的。在中国,商业组织形态从合伙制之后,竟未能产生真正的股份制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致在几百年后要从西方进口这样的企业组织制度。这个脉络从两合关系开始便有了分野。这种分野的根本原因,既可以从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法律体系等找到,但我认为,如果是分析人类的组织形态,更应该从人与人之间关系处理的传统上去寻找。
欧洲历史意义上的封建体制,是封君与封臣之间基于土地、融合了财产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的核心是:封君或领主应提供保护和尊重习惯,而封臣或附庸应提供兵役和表示效忠。在封建主义框架下,如果封臣不提供兵役、不表示效忠,按照最初的契约和惯例,封君是有权取消土地分封的;反过来,如果封君无法为封臣们提供应有的保护,或者封君胡作非为、破坏已有的惯例与传统,封臣也可以不服从这种关系。因为权力有所制约,于是在这种社会内会形成一些权力并不能完全行使的空间,即所谓的灰度空间,在这样的空间里通常会演化出一种议事传统,有些事情不通过法律和权力,而是通过利益相关者协商获得一致,成为自治(自治是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的)共同体。这种传统会催生出各式各样的协商社团。
其实,这样的传统即便是在欧洲也并不是普遍的,其影响到今天仍然可以看出。当代西方著名政治学家罗伯特·D.帕特南在著作《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中提供了一个研究实证,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帕特南通过对1100年左右意大利南北方两个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和今天南北方的民主制度实施绩效的差异,以各种相关指数的统计和计算捕捉到民主绩效水平和公民共同体的正向关系。
公元1100年前后,意大利半岛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在南方,外族的统治建立起了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在有为的君主的统治下,不仅出现了发达的官僚制度而且出现了文化上的繁荣,艺术、建筑、学术都成果斐然。在此后数百年,尽管君主的权力有所衰落,但贵族的权力却没有动摇,南方一直是一种君主专制。而北方则截然不同,在北方出现了一种自治模式,在众多的自治城镇内公民能够参与立法和决策,担任政府公职,还颁布了详尽的法律以制约专制权力。
19世纪政府一度铲除社团组织,但各种各样的组织后来还是蓬勃出现了:共济会旅舍、大众酒吧、合唱队、宗教兄弟会、农民俱乐部,尤其是提供生老病死保障的互助会。再后来,由互助会主导的各种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劳工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乡村银行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出现了。值得注意的是,当北方接连迎来互助会和合作社的黄金时代的时候,南方的社团组织的发展却近乎于无。在南方更多的是对地主、对权势人物甚至是对黑手党的垂直依附关系。
而目前意大利的南北方的经济发展程度存在很大差别,经济发展程度与1100年前的公民共同体的发展情况恰成正比关系。作者的分析结论是:“当代公共精神与经济的相关性所反映的,主要是公民精神对经济的影响,而不是相反”。
这种公民社会与专制集权社会对人际关系带来的最大影响在于,前者的社会依然保有自由的横向社会网络,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具有充分的自由度,而后者社会中人际关系主要是垂直的依附关系。这两种人际关系环境可以孕育出不同的组织形态。社团组织就是前者社会的典型产物。
这种“共同体”有几个基本含义:从哲学上讲,它应该包括这些概念:(1)公民的参与。公民追求个人利益,但不仅仅如此,也乐于追求公共利益;(2)政治平等。这样的共同体是一种互惠和合作的“横向”关系,而不是权威和依附的“垂直”关系;(3)团结、信任和宽容等美德;(4)作为合作的社会结构的社团。公民共同体的规范和价值观在社团这种社会结构中得以实践和加强,社团提供了公民之间团结和合作习惯的养成载体。在维护私人利益的导向下热心参与公共事务,而以在公共事务中表达意愿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成为一种区别于中国社会的传统。
不同的文化中形成不同的议事规则,就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组织,即便是共同体,也是不同传统文化的范式。甚至中国和日本虽然都是东方文化,但实际上是形似神异,因而传统社会中的自治土壤和议事规则不同,对两国社会组织的影响在合作社形成上也是清晰可见。
自秦以后的中国社会尽管在教科书中也称为封建社会,但中国的郡县制社会与西欧的封建社会有着非常大的差别。在欧洲,国王与贵族对土地和社会控制权的争夺,在中国的皇权社会中是不可想象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郡县制下的中央皇权绝对化,不容地方分权,官僚机构膨胀,权力对人民生活具有高度限制,人际关系网络是以纵向为主的,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纵向权力架构。用《汉书·贾谊传》的话说,郡县制的长处就是“令海内之势,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从”,最典型的就是明清时期,读一下朱元璋的《大诰》三编即可深刻体会。
此时民众也只是奉行“私”即个人主义,而难以培养出“公”即从爱乡之心衍生的公益之心,这是中国的现实,独立的社会阶层几乎是不存在的,自治就无从谈起。在这种关系下,人们的集体行为基本是以指令为动力源的。这种现象使得中国社会没有社团产生的土壤,亦缺少共同议决的议事传统。
其实,在中国农村也曾有自治的传统。村落是中国社会组织中数量最大的社区组织类型,从周代开始,村落就有着自治的传统,这方面史书多有记载。历史上比较清晰的自治规则,当属于北宋时期吕和叔创办了乡村社区组织——乡约,史称“吕氏乡约”。“乡约”一说正式出现于此。吕氏乡约的基本特色就是,在一个农村社区之内,引导乡民自发互助,以共同承担经济、军事、治安、教育方面的事务,通过订立相应的盟约而形成一个农村社区共同体。
《吕氏乡约》也就成为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制度。这个乡约的四大宗旨是使邻里乡人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它最明显的特点就是由老百姓自己公约,而不是听命于官府命令。其中有一条议事规则"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就具有非常典型的民主色彩。宋代是中国最后一个政府治理相对宽松的朝代,有这样的乡约当属正常。
而对后世影响更大的,是王阳明1518年颁布的《南赣乡约》。《南赣乡约》是王阳明在江西南赣地区推行乡村治理的总纲领,集中体现了他以儒家仁爱为本的德治思想,以教化为主导的治理思想以及以秩序建构为导向的管理思想。王阳明的亲民、致良知、知行合一等思想都直接贯穿在《南赣乡约》中。在其乡约中,他制定了推举约长、选贤任能,教化为主、刑法为次,整顿民风、礼仪教化等治理条例;还制定了乡约规章,维护安定、防微杜渐,体恤民众、遏制恶行等管理措施,对南赣社会秩序的建设、风俗的纯化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两个乡约对于乡村自治的方法都有约定,从文字上看有很多相同之处,例如推举年高德劭者为约正和约副,“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也有对议事规则的规定,如在乡约内部,“若约有不便之事”则进行民主讨论“共议更易”。但是两者有一个很大的差异,前者是自愿的,后者的乡约则是强制参加的,前提改变了,自治的性质就不同了。所以,《南赣乡约》说到底是一个官制的、强制性的教化规定,基本成为贯彻官府统治意志的工具。而这样的自治方式,实际上在中国实行了近千年。
中国的乡村自治通过各种人际关系渠道贯彻权力的功能。尽管表面上看政治国家的权力触角在历史上大多数时候没有力量和能力直接触及乡里社会,但望族多为乡村势力之首,往往比自治力量大得多,而这些望族与权力关系千丝万缕,“朝里有人好办事”,借助七大姑八大姨或者各种与官家有关系的人,干涉乡村事务,所以议事规则被望族掌握,而这些所谓望族基本都是官府附庸,自治机制很难发挥正常作用。比如,曾国藩丁忧期间,其村其乡其县的事务,都要看他的脸色。我们在陈忠实的《白鹿原》中也可以看到很多类似的场景。有人说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模式体现了国家政权与宗族权力、底层社会自治权的一种平衡和博弈,但其实天平总是向与权力关联的那一方人倾斜。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比较一下日本的乡村自治。日本学者普遍认为在明治维新之前,日本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制社会,更像欧洲很多地方的封建制。天皇虽然是现世神,但其政治权力有限,有如中国东周时期的共主,贵族豪强与其分权,一代传一代;地方上又有很有力量的藩主,不仅拥有众多武士(藩士)作为武装力量,还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任命官吏)、司法(处理案件)和财政(税收劳役)权,他们代替(或者代理)朝廷(或者幕府)直接掌控着地方的民众。这种共治的形成了一种政治文化,即几方势力总在寻求平衡,发展出很多协商共治的传统。
日本农村有一个长久的传统,就是在遇到大事的时候,大家来到村里的神社前面碰头商量(日语叫“寄合”)。因为自我管理的需要,这种碰头会越来越频繁,慢慢地演变成了一种叫“惣”的组织。这个“惣”字,其实就是汉字“总”字的异体字,意思是大家会集到一起。有“惣”的村子叫“惣村”,有“惣”的乡叫“惣乡”,这就是日本战国时代的自治乡村。
日本农村的寄合制度实际上就是一个议事制度。寄合意思是一种乡村的农民集会,或者说是一种存回。据说是江户幕府时将其纳入幕藩体制,成为统治农民的基层行政组织,设立名主、组头、百姓代等村吏,称为村方三役。名主是村长,他负责管理村落的账簿、年租、治安和一切行政事务;组头是村长的助手,负责执行和落实具体事务;百姓代是监督职,相当于村民代表,对名主和组头实行电镀,在租税方面代表一般村民利益。
村落的最高决策机构,就是“村寄合”,由各家农户的家长组成,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一次在年初,一次在年终。如果遇到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特殊情况,还可以召开紧急“村寄合”。有关村落的所有重要事务,都须在“村寄合”上,获得“满场一致”的通过,才能生效。具体包括:制定村规、选举村方三役、清算年租、处理犯罪、接纳外来户、年度计划、公共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村方三役,都由本村人担任,也是在“村寄合”上由全体家长选举产生。这样一种体制,使得日本村落成为一个封闭的自治组织。
日本民俗学家宫本常一的著作《被遗忘的村落》中专门有一节讲到了他做农村调查过程中亲自参加了寄合活动的场景,证实了这样一种民主协商的特点,在第一次“寄合”上未取得一致的问题,必须经过两次、三次的协议,达到全员同意,才可以上升为整个村落的共同意志。“满场一致”原则,有效地避免了集体对个体、多数对少数利益的侵蚀,是日本村落共同体的护法石。
在书中,他还举过一个特别的例子:他在调查中听说一个村子中的老人保存了很多村子里的历史资料,提出来能否看一下。结果是经过村子里的寄合讨论过后,才同意他看到这些历史资料。宫本常一说曾经看到保存了200年以上的这类历史资料。二次大战以后,宫本常一在日本各地考察,发现这种寄合制还非常顽固地存在于日本一些乡村间。能够做到持续如此久的时间,已经不能仅仅用工作制度来解释了,那完全形成了一种传统文化。
由此我们可以说,与其说合作社是脱胎于股份制公司,莫不如说它是一种股份制社团,是用股份制架构搭建的人合共同体。所以,在其实,在股份制公司发展过程中,欧洲有些地方也同时开始出现以股份架构的合作社。历史记载,法国于1661年建立的木叉产销合作社是最早的生产合作社。另外,英国于1750年,美国于1752年,澳大利亚于1794年,也已经出现了各类合作社组织。这一时期的自发合作社以英国为多。就英国工人合作社而言,1760年,伍德威彻和特赫姆地区的码头工人开办了两个合作面粉厂;1761年,苏格兰的12名纺织工人建立了一个消费合作社;1769年,艾尔郡芬维克村的纺织工人创办了生产资料采购合作社;1777年,葛文地区成立了食品供应合作社;1795年,赫尔市工人创办了合作面粉厂,等等。在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之前,英国就曾经有过数百个合作社组织。
另一方面,即便金融要素和法律规制都具备的情况下,合作社的发展也同样会出现完全不一样的范式。这也就是我们通常以经典合作社作为模板来对照中国的合作社时,总感到不正规,甚至很不像。我们大概可以区分出两种基本的范式,即协商共治模式和一方主导模式,其中的一方既可能是资本势力方,也可能是外部势力方,实际上体现了不同的议事传统的影响。
中国文化具有很强的同化异质文化的能力,有专家称之为“以夏变夷”的文化特点。生物学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两个亲本杂交以后,在它们的子代身上,往往只表现出一个亲本的性状,而另外一个亲本的性状却很少得到体现。这一现象被称为“米亚德现象”。这也许就是中国特色的底色。合作社在中国的发展,也呈现出为所谓的“米亚德现象”,其底色的影响就是我们社会议事传统的表现。
显然,如何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让合作社更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一个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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