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 新法规定:明确列出了免征增值税的九大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自然人销售的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进口仪器设备等。
现行条例:未明确列出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存在政策模糊性。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
新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需依照法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行条例:未明确起征点的具体规定。
第三、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
新法规定:减少了授权国务院规定减免税的条款,直接在法律中明确了免税和减税项目,提高了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现行条例:存在较多的政策变动,企业因政策变动产生的不确定性较大。
第四.、纳税义务时间的规范性
新法规定:对于进口货物和特定业务,法律对纳税义务时间作了进一步规范,与关税法形成更紧密的衔接,为跨境贸易企业的税务处理带来了便利。
现行条例:未明确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的具体规范。
第五. 发票和抵扣的合规性
新法规定: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使用必须与实际交易内容一致,虚开发票、使用不合规发票将受到严厉处罚。
现行条例:未对发票和抵扣的合规性提出严格要求。
第六 视同销售情形的大幅缩减
新法规定: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四项,包括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等。
现行条例:存在较多的视同销售情形,如代销、移送等。
第七、 进项税额的定义
新法规定:强调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现行条例:未对进项税额的定义进行明确。
总体来说,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新法在多个方面对现行条例进行了明确和完善,旨在提高税收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企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没有改变条例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