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步伐的持续加速,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持续进行,所以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纠纷时有发生。针对宅基地上房屋及承包地征收后的权益继承议题,这是众多被征收人颇为关注的焦点,今日我们就聊一聊这个话题。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其基本框架涵盖房屋本身的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两部分。就房屋补偿而言,其应直接归属于房屋产权人;若产权人离世,相关拆迁补偿款项则可依据《民法典》之规定,由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
再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特指供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条件成员按法定标准享有使用权,以建造自用住宅为目的的农村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属集体所有,农民仅享有使用权,且此使用权极具人身依附性,按户为单位分配。当户内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由户内剩余成员共同使用,其使用权补偿款亦归该户剩余成员共有,不涉及继承概念。
至于承包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农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发包,承包主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户家庭共有。承包期内,即便户内个别成员离世,亦不影响该农户整体的承包经营权,只要农户主体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便不触发继承机制。
至于征地补偿款,此乃国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补偿,后者则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将款项分配给失去承包地的农户家庭,旨在弥补其未来可能的经济损失并提供安置保障。因此,征地补偿款本质上不属于承包经营所得收益,不可纳入遗产范畴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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