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法律体系详尽规定了房屋拆迁的程序与要求,明确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违法拆迁居民房屋,强调必须遵循法定流程,采取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然而,现实操作中,仍频繁出现违法拆迁(即未经许可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现象。
不论是在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对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被征收人群体中常存争议。当认为补偿不公时,部分被征收人选择拒绝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并拒绝搬离,以此作为争取更合理补偿的手段。
然而,这种策略有时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部分征收方可能对此类抵抗行为不予妥协,若多次协商仍无法就补偿达成一致,他们可能采取强制拆除措施。依据法律规定,合法房屋的强制拆除需先向未签约的被征收人发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其未于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后,方可依法实施拆除。
但实践中,个别征收方却无视法定程序,未作出补偿决定,也未申请法院执行,便直接组织强拆,甚至在被征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
面对房屋被违法拆除且责任主体不明的情况,被征收人欲通过行政诉讼维权时,确定被告成为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批复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被告确定原则:有强制拆除决定的,以决定机关为被告;无决定书的,以实际执行拆除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两者均不明确,则以现有证据初步指向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针对完全不知情且证据有限的情况,建议被征收人首先搜集有利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及前期征收文件,并立即报警,借助警方立案调查以明确强拆主体。一旦确定,即可向相应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