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税海涛声
红包!红包!还没到过年呢,红包又在网络“热”了,“红包税”又在网络瞎忽悠了。
从红包的表现形式来看,主要可分为现实中的钱币红包和网络电子红包。从红包的赠送方式来看,主要是个人亲友之间的馈赠和企业发送的促销红包。
那么,围绕个人取得红包有哪些税事呢?主要涉及接受方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发送方的企业所得税扣除(本文不涉及)。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涉税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个人亲戚朋友之间互相馈赠的礼品(包括实物商品、现金红包和网络红包),根本就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范围,自然也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企业自行或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发送“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就很明确,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征免税政策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和财税〔2011〕50号文件所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厘清的是,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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